问题:如何更精准推动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规范申报缴费秩序 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重要制度安排。随着用工形态多元化、劳务派遣等方式增多,部分单位“是否达到比例”“如何计入人数”“派遣用工如何认定”诸上存理解偏差,影响就业数据真实完整,也容易导致残保金征缴不规范。郑州市残联发布公告,围绕申报主体、认定标准、缴费规则与时间节点作出细化要求,意在以统一口径提升制度执行力,形成“以岗促就业、以费促落实”的闭环机制。 原因:制度刚性与治理精细化要求同步提升 一上,河南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为用人单位职职工人数的1.6%。比例要求具有明确的约束性,需要真实申报与有效认定作支撑。另一上,稳就业与兜底保障并重,要求公共治理更精细:既要防止“空挂、虚报、重复计算”,也要通过政策减免引导单位优先采取“实岗安置”。公告对工资支付、社保缴纳、合同期限等关键要素提出硬性条件,并对派遣用工备案、协商计入一方等作出规定,体现的正是制度执行从“有要求”向“可核验、可追溯”的转变。 影响:对用人单位合规管理、就业质量与公共服务提出更高标准 一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申报义务深入明确。公告指出,2025年郑州市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无论是否达到1.6%的规定比例,都应如实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待联网认证结束后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则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联网认证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将直接影响缴费结果与信用合规。 二是对就业质量而言,认定口径更强调“真实就业”。一般认定标准要求:依法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与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实际支付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可计入安排人数。对重度残疾或特定残疾军人就业给予加倍计入:安排1名持有残疾人证1至2级或残疾军人证1至3级人员就业的,按2名计算。对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明确应计入用人单位实际安排人数,鼓励打破地域壁垒扩大就业机会。 三是对公共服务而言,线上线下协同办理与属地承接能力将面临检验。公告明确可通过本地政务服务网线上申报,也可到政务服务大厅联网认证窗口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线下申报。同时,2025年有关部门下放联网认证管辖权限,原在省级申报的单位需转至属地渠道办理,这对单位内部流程调整与属地窗口服务承载提出新要求。 对策:以“算清账、对准人、守住时限”提升合规与用工获得感 在缴费规则上,公告重申残保金年缴纳额按“差额人数×年平均工资”计算: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职职工人数×1.6%-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并明确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与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便于单位据实核算、提前预算。 在政策引导上,公告明确涉及的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1.6%的,按应缴费额50%缴纳;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缴纳;在职职工人数30人(含)以下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经申报后免征)。该梯度设计传递出清晰导向:比例越接近规定标准,缴费负担越轻;小微企业在合规申报前提下获得支持,有利于稳定经营预期。 在劳务派遣上,公告要求在本市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完成资质备案;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在联网认证前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人数与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此举既防止“多头计入”造成数据失真,也推动派遣链条上各方责任明晰、可核查。 前景:从“缴费约束”走向“实岗扩容”,制度将更注重可持续与可获得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联网认证覆盖面扩大、属地办理常态化,按比例就业制度的执行将更加透明、可验证。对用人单位来说,合规不再只是“按时缴费”,更在于通过规范用工、稳定合同、足额社保等方式实现“可认定的真实安置”。对公共部门而言,下一步需要在政策宣传、窗口服务、数据共享与事后监管上持续发力,降低单位申报成本,提高政策可及性,推动更多岗位向残疾人开放。随着优惠政策延续实施到2027年底,政策窗口期也为单位优化用工结构、建立长期就业支持机制提供了时间空间。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的优化,反映出社会治理精度与温度的同步提升。当政策设计既坚守"底线公平"又预留"发展弹性",不仅能织密民生保障网,更能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动态平衡。郑州此番改革为中部地区探索残健融合就业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