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 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迈向纵深

问题——统一规则“落地难”、跨区域经营“成本高”。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关键于让商品和要素在更大范围内顺畅流动,让各类经营主体在同一规则下公平竞争。但在现实运行中,一些地方执法标准、检查尺度、裁量幅度不一致,企业跨区域经营往往要反复核对合规要求,面对同类事项多头检查、同案不同处理等困扰。平台经济领域的不当限制竞争、公用事业领域的指定交易、隐性准入门槛等问题,也在不同程度上推高市场进入和经营成本,削弱统一市场的可预期性。 原因——制度层面“多层供给”与执行层面“分散运行”叠加。一上,我国实行中央框架性立法与地方实施性立法相衔接的体制。中央法律法规多作原则性规定,地方结合实际进行细化,不抵触上位法的前提下形成差异,客观上增加了跨区域经营对法律适用的识别成本。另一上,行政处罚在具体情形上需要裁量基准支撑。各地裁量标准精细化程度不同、量化尺度不一,容易导致处罚结果差异,影响市场主体对监管公平性的感受。再看能力条件,不同地区监管经费、信息化水平、专业人才储备存在差距:一些地方“看得见的市场”发展较快,“看得清的监管”能力却未能同步;跨区域案件移送、协同查办、数据共享等机制不够健全,导致违法线索追踪不畅、执法周期拉长。 影响——公平竞争受扰、要素流动受阻、治理效能打折。统一大市场的基础是规则统一,而规则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一致。若执法尺度不一,企业就可能把精力花在“适应不同标准”而非“提升产品服务”上,创新投入与扩张意愿都会受到影响。对市场而言,地方保护和隐性壁垒更易滋生,优质企业难以凭实力跨区域竞争,进而造成资源错配和效率损失。对监管而言,多头执法与重复检查会挤占基层执法资源,既增加企业负担,也降低监管精准度,难以有效应对跨地域、跨平台、跨链条的新型风险。 对策——以制度统一牵引执行一致,以协同联动提升治理能力。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执法,需要在“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平台、统一协同”上持续发力。 第一,强化制度供给,加快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等基础性制度落地,形成可操作、可衡量、可评估的规则体系,明确监管边界与执法要求,为各地执行提供更清晰的共同标准。 第二,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围绕高频执法领域和群众、企业反映集中的事项,推动裁量基准更细化、更量化、更透明,压缩弹性空间带来的差异,推动实现“同类事项同标准、同案处理同尺度”。同时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法制审核、重大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等机制,强化程序约束与规范运行。 第三,突出公平竞争导向,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衔接,聚焦平台经济、公用事业、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依法治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排除限制竞争协议、指定交易等行为,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四,推进监管方式转型,规范涉企检查,推动“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更好落地,减少重复检查和随意检查,提升监管精准性。依托数字化手段完善风险预警与线索管理,实现对跨区域、跨平台行为的及时识别与快速处置。 第五,完善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推动案件线索跨域移送、证据互认、联合调查、协同处置等流程标准化,建立数据共享与执法协同平台,打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信息壁垒。对监管能力相对薄弱地区,加大人员培训、技术支撑与资源统筹,缩小能力差距,夯实基层执法基础。 前景——以统一执法护航统一市场,以稳定预期激发发展活力。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持续推进,统一市场监管执法将成为连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键支点。规则更统一、执法更协同、裁量更透明,有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增强企业跨区域经营的确定性预期,促进商品、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更高效流动。面向“十五五”,随着条例制度供给、执法标准体系、数字化监管能力和司法协同机制完善,统一大市场的规模效应与竞争效应将更释放,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更强动力。

市场监管一体化建设既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变革,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当统一规则逐步替代各地标准不一的做法,当协同执法打破市场分割与各自为政,一个更具活力、更有效率、更高水平开放的中国大市场将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坚实的支撑。这不仅是对市场规律的尊重,也考验着国家治理的系统能力与执行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