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海直近日公布的一份投资授权议案董事会引发分歧。根据公告,公司拟将部分投资事项的审批权授权给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共同行使,有效期两年,实行一致同意决策原则。授权范围包括单项权益性投资不超4800万元,以及单次不超1.8亿元、年度累计不超3.8亿元的航空器购置租赁和低空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公司表示此举旨在优化决策流程,提高运营效率。 然而董事姚旭投出反对票。他认为该议案弱化了董事会的权力,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姚旭曾任中国海洋石油集团财务资产部股权资本处处长,现任中海石油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其金融资产管理背景使其反对意见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这个分歧反映了上市公司面临的现实困境。一上,企业规模扩大、业务复杂度提升,需要建立更灵活高效的决策机制,避免权力过度集中导致决策迟缓。另一方面,董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其权力不能被过度稀释,否则将削弱对管理层的制约。中信海直的授权方案采取"一致同意"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制衡机制,但这是否足以维护董事会的监督职能,仍需观察。 从发展现状看,中信海直是国内通用航空运营服务的领军企业,运营88架直升机,是亚洲最大的民用直升机队。公司已深耕直升机运营41年,建立了完善的机场、基地和起降点网络。2025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16.33亿元,同比增长9.05%;归母净利润2.45亿元,同比增长25.53%。良好的业绩为优化治理结构提供了基础。 投资授权权限的调整涉及的资金规模不小。单项权益性投资上限4800万元,单次航空器购置租赁等投资上限1.8亿元,年度累计上限3.8亿元,这些数字对公司战略布局具有重要影响。在这样的权限范围内,如何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规性,既要提高效率,也要防范风险,这正是董事会分歧所指向的核心问题。 从更广泛的角度看,这一事件反映了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的一个普遍课题:如何在保证决策效率和维护权力制衡之间找到平衡。完善的公司治理既要求权力的合理配置,更要求权力的有效制约。董事会成员的专业质疑,恰恰表明了这种制约机制的存在和发挥作用。
这场董事会表决反映了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现代化的深层课题。当企业发展速度与治理精度需要同步提升时,既不能以效率之名削弱制度约束,也不应因过度审慎错失市场机遇。中信海直的案例启示我们,健全的授权机制必须配套透明的监督程序,方能实现"放权不放任"的治理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