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聊聊民事责任这回事,它现在在民法学里地位可高了,常被跟权利、义务一块儿放着,说是得扛着“法律之力”的大旗。但其实呢,一旦法律体系给拆成实体法和程序法两部分,光靠它一个人可扛不住这担子了。这“力”得拆成两份:实体法负责搭好“权利—义务”的骨架,程序法负责给这骨架长上“救济—执行”的血肉。这么一来,责任就不太适合再待在民法总则那个常亮着灯的位子上了。它应该给请求权和诉权这对新搭档腾地方,去损害赔偿这类具体领域老老实实待着。 我们再看看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怎么搭伙的。权利和责任其实不是并列的哥们儿,权利本身就带法律之力,体现在你随时能去“请求”别人干活。要是别人不配合,你能直接找法院强制执行。这么看来,责任也就是“请求—执行”这根链条上最后那个环节而已,哪能跟权利平起平坐啊。 义务跟责任也得分清。义务说的是你该干啥,责任讲的是你不干就得受罚。只当而不为的时候才产生不好的后果;责任可不是义务的重复念叨,它是用来矫正秩序乱了的东西。把“该干”和“受罚”混一块儿,很容易把实体法弄成管人管得死死的管制法。民法真正的核心还是得回到“权利—义务”这块大框里。 现在的趋势是从“责任”转向“请求”,法律之力得两头分流。在实体法那块儿,请求权才是强制力的主心骨。不管是欠你钱、要你搬家还是赔礼道歉,权利刚生效请求权也就跟着来了,这可是权利的生命线。请求权能直接叫义务人把钱或者东西给你送来,也能直接上法院敲桌子。权利受欺负的时候先有请求权启动救济;要是义务人还耍赖皮不配合,法院最后通过判决确认责任再去执行。 到了程序法这块儿呢?诉权就把公权力给限定住了。在民事官司里公家的力气只能在你“请求”他们介入的时候才动一动。诉权是让法庭来逼你干活的公法权利,它把原来两个人对打的事儿变成了三个人看的戏:你、我还有法官。一旦诉权用没了就产生既判力和执行力了,民事责任也就算是盖棺定论了。 还有那个损害赔偿也得说说。当别人实在没法直接把东西还给你或者把活儿干完时,法律才允许赔钱来顶账。这时候损害赔偿就成了责任概念唯一合理住的地方:它既不像原来欠的账那么回事儿,又给你带来额外的麻烦;既要看人该不该倒霉(归责性),还要算算亏了多少(量化)。赔钱的范围由实体法说了算;到底怎么扣钱、怎么拍卖房子这些执行的活儿是程序法定的调子。 接下来咱还得把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搞清楚。就像《民法典》里的人格权禁令那条规定(第997条),有些人觉得它有点混搭过头了。学者说第995条已经把实体请求权都包圆了,再额外给法官发个“禁令权”其实是程序法该管的事儿。要是实体法非要插手救济的法子去越俎代庖,程序法就没活路了。 再说诉权这个事儿,要是把它当成实体权利的小跟班那可就坏了。民事诉讼就会掉进一个大坑——非要去追求那种绝对正确的客观真实。可要是诉权被看成是独立的公法权利呢?诉讼程序就能围着处分原则、法律真实原则这些东西转起来;既判力也有了保障。 最后咱们得出结论:中国的民法学还得在这方面好好补课才行。现在还没彻底分清实体性诉权跟民事责任的关系,结果导致实体法把程序法给压制住了。以后想让民法体系变得纯粹一点、诉讼法能自己做主创新的话,关键得做到这几点:把民事责任赶回损害赔偿这些小角落去;让请求权把权利的法律之力全都扛起来;把诉权还给民事诉讼法学好好研究琢磨。 只有这样做了,民法才能从“管得太多”的老毛病里跳出来,真正回到调整人与人社会关系那个本来的位置上;民事诉讼法也能甩掉“附庸”的标签,在处分原则、证明标准、既判力这些大事上自主创新搞出新名堂来。这本土民法学理论体系要想自我更新换代可是条漫长又曲折的路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