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2026年2月起实施

问题:洗钱、恐怖融资以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呈现跨境、隐蔽、链条化特点,常借助复杂交易结构、代理人网络和多层控制关系,短时间内完成资金转移与资产“漂白”;如果高风险对象未能及时识别并采取有效限制,不仅会扰乱金融秩序和市场公平,还可能与跨境犯罪、恐怖活动及制裁规避交织,形成外溢风险。针对这类高风险情形,有必要在常规反洗钱框架之外,建立更有针对性、能够快速启动且覆盖更广的特别预防措施制度,提高处置效率和约束力度。 原因:一上,我国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工作持续推进,对应的法律制度完善,但名单管理、跨部门协同以及措施落地的统一标准上,仍需要更清晰的衔接机制和操作边界。另一方面,国际反洗钱治理与制裁执行规则持续演进,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等要求对各国金融体系提出更高的及时性与一致性标准。此次办法以《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法》《对外关系法》等为依据,聚焦“名单—执行—监督—救济”关键环节,力求将分散不同领域的风险识别与处置要求,整合为可执行、可检查、可追责的制度安排。 影响:办法明确了依法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三类名单来源: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通知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有关机关认定的重大洗钱风险对象名单。围绕名单对象,办法提出“立即停止提供金融等服务或资金、资产”“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等要求,并强调不得事先通知相关对象,体现对高风险资金链条“快速切断、严格约束”的导向。同时,办法将“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反洗钱信息保密”“依法履行义务受法律保护”等写入条款,在强化处置的同时兼顾权利保障与信息安全,尽量避免措施外溢对正常交易造成不必要影响。 对策:从执行机制看,办法明确部门分工与监督体系。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加强协作;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务院有关特定非金融机构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行业履行义务情况开展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市场主体而言,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开展风险识别评估并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名单信息,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对客户开展核查,推动风险管理从“被动应对”转向“持续监测”。在权益救济上,办法设置分类型的异议处理路径:涉及反恐怖名单的,依照反恐怖主义法相关规定申请复核;涉及联合国安理会定向金融制裁对象的,按外交部公布程序提出除名申请;涉及重大洗钱风险对象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深入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为保障基本生活与必要支出,名单所列对象可按名单类型向有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经批准后在指定用途、金额和方式范围内动用,体现严格执行与审慎安排并重。 前景:业内人士认为,随着办法施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将更强调“名单触发、触发即执行、执行可核查”,有助于提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高风险对象的识别能力与处置一致性,增强我国金融体系应对跨境犯罪与制裁规避风险的韧性。下一步,制度效果取决于名单信息更新与共享的及时性、机构内控与科技系统的适配程度,以及跨部门协作在具体案件和场景中的运行磨合。随着宣传教育与合规培训持续推进,公众和市场主体对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的识别能力有望提高,形成监管、行业执行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治理格局。

在全球金融治理加速调整的背景下,中国以系统化思路完善反洗钱制度安排,既体现负责任态度,也为高质量发展夯实安全基础;在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各国共同课题的当下,这项兼具强制性与灵活度的新规,或可为全球反洗钱治理提供可参考的实践路径。如何在维护经济安全与促进贸易便利之间实现动态平衡,将是后续落地执行的重要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