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锦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丽娅律师指出,合同一旦签订,便成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依据。近期,一起发生在贵州省贵阳市的押金退还纠纷就把大家的目光聚焦在了中小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上。贵阳市鸿通运输开发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的李先生,按约签了一份为期三个月的“美食亭使用管理合同”,这份合同明确写清了使用期限、费用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返还的条件。李先生认为,只要经营期内没出食品安全事故,自己就可以无息拿回押金和水电费用。可问题是,合同到期后他想退场时,对方却拿出了一个新条件:“要把生意做满6个月才能退钱”。出租方还说这是签约前就口头上说好了的。 李先生找到杨丽娅律师咨询后得知,法律规定订立合同必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既然书面合同里没有写满6个月才退钱这一条款,要是出租方拿不出确凿证据证明这一条件经过李先生的同意,那这条口头要求就是无效的。因为李先生已经按约定付清了费用和水电费,合同期满后自然就终止了,所以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已经成就。出租方现在还在扣钱,纯粹是在增加障碍。 还有一点也很关键。有些出租方为了自圆其说,往往会援引合同里关于“提前退出”的条款来抗辩。杨丽娅律师解释说,“提前退出”条款其实是为了规范合同期限未满时的特殊情况。而本案里合同已经是正常履行完了、自然终止了的情况,根本就不适用这个条款。合同里还写了期满后想继续用就得重新申请并签合同的事。这就意味着李先生不想续约完全是他的自由权利范围内的事情,他这么做并不构成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说的自愿、公平、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大方向。李先生的经历再次提醒大家:签合同一定要看清条款细节;发生纠纷要及时收集证据;市场管理方要讲法治和契约精神;只有大家都守规矩、重合同,才能让市场环境更公平透明;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交易安全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