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纸旧契约,为何难以换来土地“身份证” 近日,顺德区北滘镇一宗小面积宅基地权属争议引发关注;当地一名村民家属翻出1957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主张“地随房走”,要求将约17平方米的地块登记到个人名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则认为,该地块一直由集体管理,期间曾被他人临时占用搭建简易设施,且从未办理用地审批和登记。基层调处梳理证据材料后,认定争议地块使用权归集体所有。“旧契约能否作为确权依据”,由此成为争议焦点。 原因——制度变迁与证据缺口叠加,旧文书难独立证明权属 一是历史制度调整带来的权属规则变化。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经历多次改革完善,尤其在人民公社化时期及其后的制度安排中,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所有权的边界逐步清晰:宅基地原则上归集体所有,农户依法取得使用权。历史交易文书若无法与现行登记体系及管理事实衔接,通常难以直接作为确权凭证。 二是契约信息不完整,难以对应具体地块。该《房屋买卖契约》记载了交易金额和双方信息,但未附平面图,也未标注四至界址。多年过去,周边地物变化、原房屋消失,仅凭文字难以准确锁定“房屋所涉宅基地”与现争议地块之间的对应关系,证明力不足。 三是登记缺位与长期未使用削弱主张基础。土地管理逐步形成以登记为核心的确认机制,改革开放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持续推进。现有材料显示,争议地块在早期登记及后续确权中未被纳入申请;同时老屋倒塌后形成空地,长期未复建,也未形成稳定占有使用状态。按照宅基地管理的一般规则,闲置且缺乏合法手续的用地,由集体依法收回并管理,有其现实依据。 影响——个案背后是基层治理对“证据化、规则化”的更高要求 这起争议虽只有17平方米,却反映出农村土地治理中的常见难题:一上,部分群众仍习惯以“老契约”“老口碑”作为权属依据;另一方面,农村土地资源更紧张,宅基地管理更规范,集体组织对地块管护的责任也更重。若权属认定仅停留在“拿一张旧纸说话”,容易引发连锁纠纷,进而影响村庄规划、公共建设和集体资产管理,也不利于维护依法治理秩序。 对策——以完整证据链和法定程序稳妥化解,兼顾历史与现实 基层调处部门和村集体处理类似纠纷,应坚持依法依规、以事实为依据,做到“三个并重”:并重历史来源与现实管理事实,既了解历史交易背景,也核查是否符合现行宅基地制度以及审批、登记要求;并重书证与物证、证人证言等多类证据,重点核验界址、占有使用、缴费管理、建房审批等关键环节;并重调解与程序保障,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依法告知救济渠道,确保处理结果经得起法律检验。 对群众而言,维权同样要“以证据说话”:购买或受让涉房产权益,应尽量取得清晰的四至界址材料、测绘成果或村级证明;房屋倒塌、翻建或长期停用,应及时向集体经济组织报备,按规定办理保留、翻建审批或对应的注销手续;涉及确权登记的事项要主动申报、及时更正信息,避免因拖延造成登记困难。 前景——在不动产统一登记框架下,农村宅基地管理将更趋精细 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将更强调权利来源合法、边界清晰、使用稳定、程序完备。预计各地将通过完善村庄规划、强化台账管理、推进界址测量和信息化治理,减少“历史遗留+证据不足”带来的争议。同时,通过普法宣传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下沉,引导群众形成依法登记、依规用地的习惯,将有助于提升农村治理效能。
一张泛黄契约寄托着时代记忆,但并不必然等同于今天可以直接登记的权利凭证。土地归属的确认,最终要回到制度框架与证据规则:界址是否明确、登记是否完成、权利是否连续、管理是否有据。把历史事实纳入法治轨道,把乡村资源置于规范治理之下——既能维护集体权益——也能更稳妥地保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