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13日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法首次针对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发布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及辅助驾驶系统的危险驾驶案件,对当前智能汽车时代的法律责任界定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件发生于去年9月。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居民王某群在饮酒后驾车返回居住小区,随后再次驾车外出。凌晨1时15分许,王某群启动车辆辅助驾驶功能并设定目的地,同时使用私自加装的非法配件规避系统监测,使车辆在无人实际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本人则移至副驾驶座位睡觉。约20分钟后,车辆行驶至目的地附近停下,因阻挡道路被过路群众发现报警。经检测,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达114.5毫克/100毫升,已构成醉酒标准。 法院查明,王某群所驾车辆搭载的是2级驾驶自动化系统,即辅助驾驶系统。该系统设定驾驶人双手脱离方向盘超过2分钟将发出警告,若未及时接管车辆将主动减速并退出系统。王某群在购车后已学习对应的安全知识并通过考试,明确知晓饮酒后不得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且启用后需手握方向盘随时准备接管车辆。然而他仍购买加装可模拟手握方向盘状态的非法配件,故意逃避安全监测。此外,王某群此前已因酒驾被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群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四千元。判决已生效。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并离开主驾驶位,是否仍属驾驶行为并构成犯罪。法院依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作出分析。该标准将驾驶自动化等级划分为0至5级,其中0至2级为驾驶辅助,3级以上才属于不同程度的自动驾驶。王某群车辆搭载的2级系统受技术限制,无法在所有道路环境下保证安全运行,其功能仅为辅助而非替代驾驶人。 法院指出,驾驶人启用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责任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义务。王某群虽在第二阶段由系统执行具体操作,但其利用非法配件规避监测、离开主驾驶位并睡觉的行为属于严重违规驾驶,不能以此否认其驾驶人身份和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群的行为完全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法律专家认为,本案的指导意义在于厘清了智能辅助驾驶技术应用中的责任边界。当前市场上大量在售车辆配备辅助驾驶系统,部分驾驶人对技术能力存在误判,甚至将辅助驾驶等同于自动驾驶。此案明确传递出一个信号:现阶段的辅助驾驶技术尚未达到完全自动驾驶水平,驾驶人不能将行车安全责任转嫁给技术系统。 从社会治理角度看,本案也暴露出智能汽车配件市场存在的监管漏洞。王某群使用的所谓"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专门用于规避车辆安全监测系统,其生产销售本身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类产品的源头治理,从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全链条打击,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科技发展改变出行方式的同时,此案提醒我们:驾驶责任不会"自动消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完善法律适用——既规范技术使用——更彰显生命至上的理念。在建设交通强国的进程中,法治始终是技术发展的坚实保障。(全文共计89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