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5个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

你听说了吗?最高法最近放出了五个涉彩礼纠纷的典型案例,把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事儿上的态度说清楚了。这次发布案例,就是为了让法院审理这些案子的时候更规范,统一大家的裁判标准,也算是给天价彩礼、闪婚闪离这种社会现象一个司法上的回应。在这五个案例里,有两个是贵州省法院审的,特别有代表性,从不同方面把彩礼纠纷中的法律难点给理清楚了。 近年来,彩礼这块儿纠纷在司法实践里出现了一些新特点,比如有些是恋爱期间转账性质的认定问题,有些是“闪婚闪离”后高额彩礼怎么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选了这些典型案例来发布,目的就是以案释法,加强审判指导。 看第一个案例吧。刘某和张某因为婚约财产纠纷上了法庭。他们恋爱同居结束后,男方刘某起诉女方张某,要求退还三万多块钱的转账。这三万多块钱里有好几笔是“520元”和“1314元”,有特别的象征意义。刘某觉得这些钱算是彩礼。 但法院仔细查了查后认为,这两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经济往来很频繁,互相给对方花过钱。那些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其实就是表达感情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开销或者赠与。再加上他们之前确实一起生活过,女方也有过为共同生活花钱的记录,所以法院认定这些钱主要是用来维系恋爱关系或者日常开销的,不是为了结婚特意给的彩礼。最后法院就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的意义在于划清了彩礼和恋爱、同居期间普通经济往来的界限。最高法说了,像那些为了培养感情或者表达心意的小额转账、为了日常开销花的钱都不算彩礼。这也是提醒大家别把谈恋爱时的普通付出和以结婚为条件的彩礼混为一谈。 再说说第二个案例。郑某和吴某因为离婚闹上了法庭。两人认识没多久就办了结婚登记,当天郑某给吴某付了20万元彩礼。结果结婚才十天左右女方便跑了家,还说没感情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后觉得虽然手续上结了婚,但婚姻实质得靠稳固感情和长久生活来维持。这个案子里两人认识时间短,婚后也没一起过几天好日子,一方还明确表示不想过了。所以给付彩礼的目的显然没达到。考虑到彩礼金额不小又没用在夫妻生活上,法院判两人离婚的时候就支持男方把20万元拿回去了。 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光办手续还不够重要的是看有没有实际过日子。如果是那种没感情、“闪婚”后很快分居又没一起生活的情况,收钱的一方就有义务还钱。这个判决也是为了防止有人借婚姻索要钱财或者不好好过日子。 贵州省这两个入选的案例其实是相辅相成的,一个是说恋爱期间的钱不能全算彩礼另一个是说“闪婚”没实际过日子的彩礼得还。这两个案例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给形象化了。 最高法的负责人也说了这事儿关系到千家万户的风气和秩序。这次发布典型案例就是要通过裁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移风易俗。这两个案例也告诉大家婚姻得靠真心换真心,彩礼习俗得遵守自愿适度的原则。 司法机关以后还会通过公正裁判来引导大家自觉抵制高额彩礼这种老规矩老规矩也没啥不好但是过度就不好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简单的婚嫁新风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