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参保人员因第三人侵权受伤患病时,常陷入医疗费用先由谁支付的难题。侵权人逃逸、拒赔或无力赔付时,加之《社会保险法》对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缺少更细操作规则,一些地方社保部门把关偏严,导致符合条件的参保人难以及时获得救治。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指出,这类问题已成为影响群众医疗保障权益的突出短板。追根溯源,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虽然确立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原则,但未明确具体办理标准。部分地方行政部门出于基金安全考虑,增加证明材料、拉长审核周期,甚至以“侵权责任未认定”为由不予支付。数据显示,2022年全国医疗纠纷中约17%涉及第三方责任,其中约三成案件因费用支付争议而延误治疗。此次《批复》针对三大关键问题作出回应:一是建立“申请—说明—审核”的标准流程,参保人提交书面申请及侵权人偿付情况说明即可;二是明确“第三方不支付或无法确定”即可启动先行支付,减少地方自由裁量带来的差异;三是要求经办机构按属地标准及时垫付,压缩办理时间。法律界人士认为,《批复》既补上了操作层面的空白,也为后续追偿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据。
这个司法解释聚焦参保人急难问题,把及时救治放在优先位置,同时兼顾医保基金规范、安全运行。它回应了长期存在的费用垫付争议,也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可执行的规则支撑。随着有关规定落地,更多因侵权受伤患病的参保人有望更快获得必要治疗,对保障群众基本权益、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