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远光灯"闪"出的连锁伤害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因违规使用远光灯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驾驶员茅某夜间驾车行驶时,在与对向骑行者蔡某会车时未依规关闭远光灯,强烈灯光严重干扰蔡某视线,致使其无法准确判断路况,随即与同向步行的万某及其怀抱的5岁幼童郑某发生碰撞。
郑某因此受伤住院,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精神十级。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显示,骑行者蔡某负主要责任,茅某因夜间会车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负次要责任,受害幼童郑某无责任。
因赔偿协商未果,郑某家属诉诸法院。
经法院主持调解,各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完毕。
无独有偶,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人民法院亦公布了一起性质相近的案例。
驾驶摩托车的小明在夜间行驶途中,与对向驾驶轿车的小张会车时,因小张未及时切换近光灯,加之小明未能降低车速、及时观察路况,与横穿道路的行人美美发生碰撞,造成美美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
法院综合各方过错程度,判定小明承担70%责任,小张承担15%责任,美美自担15%责任。
二、法理分析:间接行为同样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 在传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框架中,公众的关注往往集中于直接发生碰撞的双方当事人。
然而,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表明,司法实践正在对"间接致害"行为作出更为精准的法律回应。
法院在审理崇明案时指出,夜间人眼瞳孔处于放大状态,突然遭遇强烈远光灯照射,极易产生"盲视"或光晕效应,使驾驶员或骑行者在短时间内丧失对路况的判断能力。
茅某虽非事故直接参与方,但其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客观上严重干扰了对向骑行者的视线,是引发事故的原因之一,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裁判逻辑与民法典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高度契合。
根据现行法律,侵权责任的认定并不以直接物理接触为前提,凡是客观上增加了道路风险、对事故发生起到促成作用的行为,均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行为人须依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三、现实背景:远光灯滥用问题长期困扰道路安全 远光灯滥用并非新鲜话题,但其危害程度长期被部分驾驶人所低估。
根据相关交通安全研究数据,夜间因远光灯干扰导致的交通事故在全部夜间事故中占有相当比例。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机动车在夜间会车时应在距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市区道路行驶时亦应使用近光灯。
然而,现实中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依然普遍,执法难度较大,威慑效果有限。
值得注意的是,部分驾驶人对远光灯的危害存在认知盲区,误以为使用远光灯仅是个人驾驶习惯问题,与他人安全无涉。
上述两起案件的判决,从司法层面明确否定了这一错误认知,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四、司法导向:责任认定向"全链条"延伸 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折射出司法机关在处理复杂交通事故时责任认定思路的深化与拓展。
法院不再局限于对直接碰撞行为的归责,而是将视野延伸至事故发生的完整因果链条,对每一个客观上促成事故发生的行为节点进行独立评价。
这一裁判取向有助于推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的完善。
一方面,它强化了对违规行为的法律约束,使潜在的间接肇事者意识到,任何违反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在事故发生后引发法律追责;另一方面,也为受害者提供了更为充分的救济渠道,避免因责任主体认定过窄而导致损害无法得到合理填补。
远光灯照亮的是前路,更应照见规则边界。
两起案例提示,交通安全不是“撞上了才负责”,而是“增险即可能担责”。
在夜色中守住近光的分寸,既是对他人安全的体谅,也是对自身法律责任的保护;让每一次会车都回归规范,才能把道路风险降到最低,把文明出行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