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的虚拟礼物其实是用户花钱买服务换来的精神愉悦

我先简单地跟你说个事儿吧。四川邛崃市人民法院在2025年的5月出了一个判决,这事儿的起因是个女的叫江某虹,她在2025年5月认识了一个叫吴某易的主播。两个人加上社交软件好友,后来还线下见过一面,聊得挺暧昧。结果到了同年10月,江某虹把吴某易告上了法庭,说自己给吴某易打赏了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礼物,这是为了结婚才这么做的。她觉得这笔钱是附条件的赠与,现在关系没成,还说自己当时有误解,要求把钱全退回来。 吴某易和他背后的公司答辩说,他是签约主播,直播是他的工作。打赏的虚拟礼物实际上是用户花钱买服务换来的精神愉悦,这就是一种网络消费。平台、公司和主播会按照规则分钱。 法院受理后仔细看了双方的证据,主要看这两个点:打赏是消费还是赠与;钱能不能退回来。关于第一个点,法官讲得很清楚。我国民法典规定的赠与合同得有个“无偿性”。 反观江某虹这边的打赏行为,第一,她是在直播平台这个特定的地方自愿花钱买礼物给主播看的;第二,主播拿到的礼物不能直接支配,得按协议跟平台和公司结算才能变现;第三,用户给礼物是为了能和主播互动得更好或者有其他特权。 所以法院最后认定这是网络消费,不是赠与。关于能不能退钱这个问题也很明确。江某虹是成年人了,应该对自己在网上的财产处分行为负责。她说是为了结婚才给礼物的,但只线下见过一次面,证据也不足以证明他们已经有了婚约的意思。 情感关系的发展有很多复杂因素,光靠花钱不一定就能成。江某虹短期内持续大额打赏是她自己决定的消费行为,不能说是因为误解或者不公平才做的决定。所以法院没同意她退钱的请求。 这个判决不仅解决了江某虹和吴某易之间的纠纷,也给大家划了个道道:以后看直播、给主播打赏的时候要想清楚这是花钱买服务,别把感情期待和财产处分搞混了。 这个案子对直播平台和从业者也有好处,让大家知道该怎么规范服务、分清责任。在数字经济发展的今天,这种判决能帮着理清虚拟空间里的行为规则、保护大家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兴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