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户外热催生“越界探险”,治理难度持续加大;近年来,亲近自然、挑战自我成为不少户外爱好者的选择,但也有部分个人或机构为了追求“人少景野”“线路小众”,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开展徒步、穿越、攀岩、露营等活动。这类行为看似是个人爱好,实则触碰生态红线与安全底线:频繁踩踏易致植被退化、水土流失;采挖野生植物、干扰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破坏生物多样性;污水排放、垃圾弃置造成污染;森林草原防火关键期违规用火,增加火灾风险。,参与者因装备不足、路线不熟、缺乏风险评估而迷路被困并不鲜见,公共救援力量往往被动投入,社会成本与生命风险叠加,给属地管理带来现实压力。 原因——广域监管与有限惩戒叠加,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不匹配。未开发开放区域多处偏远,范围广、地形复杂,单靠人工巡护难以常态化全覆盖,客观上形成监管盲区。执法层面,部分地区仍以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为主,手段相对有限,对通过组织活动收费的经营主体震慑不足,容易出现“罚了再犯”“换个方式继续招揽”。更值得关注的是,一些地方治理仍偏重事后处置、预防不足:虽然有安全提示,但对组织者、平台传播链条以及活动过程的即时制止措施不够,难以及时把风险与破坏拦在发生之前。 影响——生态安全、公共安全与治理秩序多重承压。对生态敏感区而言,“小众线路”往往意味着更脆弱的生态承载力,一旦规模化、持续性进入,累积损害会被放大,修复周期长、成本高,甚至可能出现不可逆退化。对社会治理而言,非法活动扰乱自然资源保护秩序,挤占公共救援资源,诱发舆情风险,影响生态保护成效与公众安全感。对行业发展而言,违规行为挤压规范经营空间,破坏健康的户外市场环境,不利于形成守规、科学出行的风尚。 对策——以民事公益诉讼补齐短板,把“生态损害”转化为可追责的法律责任。面对传统治理方式的局限,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为治理擅闯未开发开放区域提供了更系统的法治路径。制度依据也较为明确:民法典关于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规定,为追究破坏生态行为的民事责任提供基础;民事诉讼法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使检察机关在没有对应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时,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推动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修复生态、公开道歉等责任落实。相比单纯行政处罚,公益诉讼更强调公共利益受损后的修复与责任承担,能够将治理从“处理一次”延伸到“规范一类”,并通过司法裁判形成更清晰、可预期的规则指引。 近期陕西办理的一起案件,为这个思路提供了例证。根据公开裁判信息,西安某户外运动公司在一年内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组织多次进入秦岭核心保护区开展登山、穿越活动并收费。秦岭核心保护区海拔高、生态系统脆弱,人员高频进入易造成植被退化、水土流失,并干扰野生动物栖息。检察机关发现线索后依法调查、履行诉前程序,在无其他主体起诉的情况下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推动通过司法途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中强调地方性法规关于“核心保护区禁止无关活动”的规定,并主张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承担修复费用等责任,表达出明确信号:对触碰生态保护红线的组织化、经营性行为,不能止步于一般性处罚,更应让破坏者承担与损害相匹配的法律后果。 前景——从个案治理走向机制治理,形成“预防+惩戒+修复”的闭环。公益诉讼的意义不止于个案追责,更在于推动形成可持续的综合治理机制。下一步,治理非法户外活动可从三个层面着力:其一,强化源头预防,完善未开发开放区域边界标识、风险提示与分级管控,并结合季节性防火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其二,压实组织端责任,对以牟利为目的组织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等限制区域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市场主体从“赚快钱”转向合规经营;其三,完善协同治理,推动林草、文旅、应急、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与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与联合惩戒,同时引导网络平台对明显违法的招揽信息加强审核处置,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治理格局。随着裁判规则更明晰、示范效应逐步显现,“擅闯者必担责、组织者必追责、破坏者必修复”的导向有望持续巩固。
民事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运用,为治理非法户外活动提供了更有力的法治支撑。通过司法手段与行政监管衔接协同,既有助于遏制擅闯未开发开放区域的乱象,也能推动生态损害修复与责任落实。随着有关制度与实践完善,其在保护自然生态、维护公共利益中的作用将深入显现,并带动更多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生态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