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有这么个事儿,有位周某跟他的两位朋友一块儿,在一家瑜伽馆办了团购,3个人一共买了249节普拉提课,合着每人掏了2500块钱,总共花了7500元。买的时候商家说得好听,说你们3个人可以随便选教练,“就跟3个人找了个私教似的”,想上哪门课就在群里约一下,哪怕别的人没到齐,咱们3个人自己也能上课。结果到后来周某想上课了,商家突然变卦,说现在教练不够用了,课时费涨了不少,3个人开不了课了,非得凑够5个人才能上。 这周某心里头那个火大啊,觉得商家说话不算数,直接要求解除合同并把剩下的钱退回来。商家那边当然不肯认账。这事儿最后闹到了法院。法院审理了一下觉得这合同是在大家都同意的基础上定的,没啥毛病,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周某已经把钱给了瑜伽馆,商家就得按当初说好的把课给安排上。 结果瑜伽馆压根没按当初的说法办,硬要把上课的人数变成5个人才行。这简直就是不讲诚信嘛。最终法院就判了:把周某和这家瑜伽馆之间的服务合同给解除了,让商家把剩下的2259元预付款退回去。那家店还不服气,非要上诉呢?结果二审法院还是维持原判。 法官也特意讲了一下这种预付式消费的套路。说白了就是先给钱后享服务,这种模式虽然能给消费者点实惠也能让商家周转快一点,但也得看清楚里边的门道。这次的案子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 商家在卖课的时候说了那么些具体内容,哪怕没全写进合同里呢?但因为这些话挺实在、挺关键,影响到了消费者签不签单的决定,所以也得算成合同的一部分。商家没跟人商量就擅自变了规则、毁了大家想上课的打算,这就是违约了。消费者完全有权利解除合同把钱要回来。 这就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儿:遇到这种先交钱的买卖得多长个心眼儿,把合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这些证据都留好;要是发现对方不按合同办事或者瞎改规矩就赶紧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看看法条是怎么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得按约定办事,遵循诚信原则。第五百六十三条说如果合同目的达不到了或者一方不履行主要义务了都能解约。第五百六十六条还规定了解约以后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