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男子为结婚给女方6.6 万元礼金,法院判17万

2020年10月,赵某与李某相识相恋。之后,根据当地习俗,赵某在上门提亲时给李某6.6万元的礼金。2021年2月,两人按习俗举办婚礼并开始共同生活。此后李某向赵某表示,等赵某给她买车她就登记结婚。于是赵某又支付了15万元购车款。可是2021年3月两人发生矛盾,李某回了娘家,之后再没商量结婚的事。 因两人没办成结婚登记手续,赵某起诉李某要求退还这15万元和6.6万元礼金。审理法院详细了解案情后做出认定: 法院认为赵某给的6.6万元礼金符合当地习俗,是为了结婚准备的钱。至于后来给的15万元购车款,虽然两人有聊天记录显示这是为了买车才付的钱,但法院认为这也是为了结婚才准备的。所以这两笔钱都算彩礼。 法律规定没登记结婚一般都要退还彩礼。这次赵某和李某虽然定了婚约、办了婚礼,但一直没登记结婚。而且李某在婚礼后不到一个月就离开了家,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很短。所以法院判支持赵某退还彩礼的请求。 但退还的金额没有完全按照“全额退还”来定。法院除了算双方共同消费的钱外,还特别注意到李某曾怀孕后流产的情况。这次流产对女性身体和心理都有伤害。所以法院在退还金额上扣了合理费用后综合考虑了这些情况,最终判李某给赵某17万多一点。 最高人民法院这次发布这个典型案例很有意义:一是严格区分是为了结婚还是普通送礼;二是坚持没登记就退回彩礼的规矩;三是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退多少钱。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案例放出来是为了给其他法院提供参考和示范。大家从这个案例中能明白财物不能决定幸福婚姻应建立在感情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