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法院判令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拖欠工资 19名农民工18.7万元“血汗钱”落袋

近日,新丰法院审结一起涉及19名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判令某建筑公司限期支付拖欠工资共计187080元。案件承办法官收到农民工代理律师送来的锦旗,锦旗上写着“守护公平正义 高效负责办案”。这面锦旗背后,是一次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 问题的症结在于建筑行业常见的多层分包模式。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又交由包工头温某组织实际施工。温某雇佣了包括张某在内的19名工人参与施工。工程完工后,19名工人未能按时足额拿到工资。多次追讨无果后,他们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建筑公司支付工资合计187080元,但建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中,双方各有说法。农民工代表张某等人表示:“活干完了,钱却没着落。找包工头,他说上面没结账;找公司,又说钱已经发给包工头了。”建筑公司则辩称,其已将劳务分包给劳务公司并按合同支付劳务费用,工人应向实际用工方追讨。此类相互推诿在建筑领域并不鲜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容易造成责任不清、链条断裂,最终风险由劳动者承担。 法院审理后查明,建筑公司存在违法转包、分包行为,且未能提供经劳动者确认的考勤记录及清晰完整的工资支付台账。其单方制作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工资已实际支付。基于上述事实,法院驳回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其限期向19名工人支付工资共计187080元。 该案继续明确了建筑企业在农民工工资支付中的法定责任。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法定的监督和兜底责任,应当对分包单位的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履行监督义务;未尽到监督职责的,应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总承包单位是否已结清工程款,并非免除其先行清偿义务的法定理由。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后,可在清偿范围内依法向分包单位追偿。 对农民工而言,这笔迟到的工资关系着切身生活。代理律师在送锦旗时说:“这是孩子的学费、老人的药费,也是他们背井离乡辛苦一年的指望。”2026年2月6日,19名工人已足额收到被拖欠的工资,多年的等待终于有了结果。 法院同时提示,农民工依法享有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但在实践中,总包单位违法分包、层层转包,以及分包单位清偿能力不足等情况,仍可能引发欠薪风险。为避免类似问题,建筑企业应规范用工管理,完善工资支付制度;监管部门也应加大对建筑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分包等行为。

一面锦旗寄托着19个家庭的期待,一纸判决回应了劳动者对公平的呼唤;该案不仅帮助农民工追回了应得报酬,也以案例形式继续厘清了工程建设领域的责任边界。要同时实现保障劳动者权益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目标,还需持续完善从源头预防到过程监管、失信惩戒的治理链条,让劳动付出都能得到应有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