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淼:没收非法财物和没收非法财物有啥区别

各位听众,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的教授胡建淼解答了大家的疑问: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有啥区别,行政执法时又该怎么用。胡建淼表示,这两种处罚手段都属于《行政处罚法》第9条规定的“财产罚”,但它们在适用上有很多不同之处。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直接把违法者通过违法行为赚到的钱或者其他财产拿走;没收非法财物则是把违法当事人用来做坏事的违禁品、违法物品还有工具收上来,要么销毁要么交给国家。 我们主要关心的是行政执法中的具体操作差异。行政机关在行使这两种权力时有很大差别。第一个差别在权力性质上,没收违法所得是绝对权力,只要当事人有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就必须没收,不能讨价还价。这背后的道理是不能让坏人占便宜。而没收非法财物是相对权力,并不是所有非法财物都必须没收,要看具体法律的规定和情况。比如财物的所有权、价值大小以及行为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都会影响到是否没收。 第二个差别在依据上。《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2款已经明确给了行政机关直接没收违法所得的权力。这就意味着任何一个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都有权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不需要额外找法律条文批准。但没收非法财物就不同了,《行政处罚法》本身没有直接授权行政机关可以这样做。所以能不能没收非法财物全看具体的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有法律明确说了能没收就可以没收,如果没有规定就不能乱收。 第三个差别在成本处理上。计算违法所得的时候通常不扣除成本,除非有特别规定。而处理非法财物时根本不考虑成本问题,只看是否必须没收。 比如《渔业法》第41条就规定了没证就去捕鱼的情况:要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还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能把渔具和渔船也没收了。有这样的依据才能收渔具和渔船。 总的来说,这2款行政处罚在权力性质、依据来源还有成本扣除上都不一样。执法人员在办案时得把这些细节都考虑清楚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