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4日,确山县李新店司法所所长黄帅妥善化解了一起非工亡补偿纠纷。2025年国庆前夕,确山县某企业职工韩某在返回宿舍途中突发身体不适,企业迅速送医抢救。虽然尽全力抢救,韩某还是在10月4日凌晨不幸离世。事故发生后,家属情绪激动,认为韩某的死亡与工作有关,应认定为工亡,并提出了100万元的赔偿诉求。 黄帅首先梳理了案件的法律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死亡才能视同工亡。而本案中,从发病到死亡超过了法定时限,难以适用工亡认定标准。他一方面向家属解读法定要件,一方面调查企业是否存在过错。经调查发现,企业已履行送医、垫付费用等义务,并无明显侵权行为。 面对家属的强烈诉求,黄帅转向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分析。他告诉双方,在无法认定工亡且企业无过错的情况下,纠纷性质更接近人道主义补偿。调解采取背对背沟通与面对面协商模式:对家属疏导情绪、解释法律差异;对企业强调社会责任和人文关怀。经过多轮协商,双方达成协议:企业全额承担医疗费,并一次性支付4万元人道补偿金。 这个案件不仅仅是化解了一起纠纷,还折射出基层治理中多重价值的平衡艺术。法律刚性得到了维护,工伤保险制度的严肃性得到了保障;情理温度也通过人道补偿机制得到体现;治理效能体现在避免诉讼程序、节约司法资源和促进社会和谐上。新华社报道指出:基层法治建设需要刚性规则之治和有温度的价值平衡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