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随着污染防治攻坚推进和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生态环境领域案件呈现类型多样、专业门槛高、治理链条长等特点。一些案件既涉及刑事追诉,也关联民事赔偿与行政履职,若审理分散、衔接不畅,容易出现责任认定不统一、救济路径割裂、修复效果难落地等问题。,重点区域、重要流域生态治理强调系统性与协同性,单一行政区划内的司法响应难以完全匹配污染扩散和生态系统整体性规律。 原因:一方面,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跨区域传导、跨介质影响和长期潜伏性,证据收集、因果关系判断、损害评估与修复方案设计都高度依赖专门知识,倒逼审判机制更加专业化、科学化。另一方面,国家层面持续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绿色转型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对法治保障提出更高要求,需要以更高效的司法供给,推动环境治理从末端惩治向源头预防、从个案裁判向系统治理延伸。此外,碳市场建设不断深化,对应的交易秩序、履约约束与风险防控也对司法规则供给提出现实需求。 影响: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信息看,人民法院围绕专业化组织体系、专业化审理机制和配套制度建设持续发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体系化水平明显提升。其一,组织体系更加健全。全国已设立生态环境专门审判机构和组织2400余个,从事环资审判工作的干警约1.6万人,30个高级法院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南京、昆明、郑州、长春、乌鲁木齐、重庆、成都、合肥等8个中级法院专设环境资源法庭,专业审判力量更大范围内实现“有机构、有队伍、有专门化能力”。其二,案件归口审理进行。全国1200余家法院实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归口审理,有利于推动刑事追诉、民事赔偿、行政履职依法衔接,提升裁判尺度统一性与责任落实的闭环性。其三,跨行政区域审理机制健全,推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案件处理更符合生态系统整体保护需要。实践中,江苏法院增设基层环资法庭优化环资审判“9+1”布局,河南法院探索“按水系统保护、按生态区管辖”的环资案件“18+1”审理体系,反映了以流域、生态功能区为单元的治理导向,有助于促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 对策:制度供给的完善为专业化审判提供了可操作的“工具箱”。人民法院制定环境资源案件类型与统计规范,研究明确案件范围,为案件归口、数据治理和审判管理奠定基础;出台司法解释支持和规范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同时建立专家库、探索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着力破解生态环境鉴定、评估、修复等环节的实践难题,提升事实认定的科学性与裁判的可执行性。队伍建设上,坚持政治建设与业务建设“两手抓”,持续强化司法能力建设,打造兼具“环境+法律+国际视野”的专业审判队伍,为应对新型环境案件、涉外环境争端与规则对接提供人才支撑。围绕碳市场建设发布典型案例,也体现了以案例规则引领市场预期、以司法裁判维护交易秩序的治理思路。 前景:从“机构覆盖”走向“治理效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仍需在协同与精细化上持续发力。一是深入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责任的同向发力,把“惩治—赔偿—修复—预防”贯通起来,推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更及时、更充分、更可持续。二是继续完善跨区域案件审理与执行协作机制,围绕重点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探索更加稳定的规则供给与协同模式,使司法保护与生态治理边界更契合自然规律。三是围绕绿色低碳转型的新需求,推动碳排放数据、履约行为、交易秩序等领域规则更明确、裁判尺度更统一,以稳定预期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四是加强生态修复效果评估与长期监督机制建设,促进裁判从“定分止争”向“促治促建”延伸,提升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司法获得感。
从分散审理到系统治理,中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跨越式发展折射出法治建设的时代进程。在“双碳”目标引领下,这套兼具中国智慧与国际标准的司法体系,不仅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了东方方案,更以制度创新诠释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深刻内涵。未来随着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新规落地,专业化审判机制将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展现更大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