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玲的父母李华和张强在2006年生下她,后来在2016年协议离婚。他们约定由女方抚养女儿,男方每年支付20000元抚养费,一直到女儿大学毕业。但是离婚后,张强没按协议给钱。张小玲在2018年把张强告到了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要求他履行义务。到了2025年,张强又反过来起诉,说是自己得了病没钱给,认为张小玲已经18岁了不用再给抚养费了。 事情的关键点在于:父母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的抚养费支付到子女大学毕业这一条,到底还有没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法律是允许父母自愿协商确定抚养费数额和期限的。所以只要双方当时是自愿签的字,这份协议就是有效的。 经过调查发现,张小玲在2024年8月考上了某职业学院,学制三年。虽然她在张强起诉的时候已经18岁了,但因为她还在上学,符合离婚协议里关于支付抚养费到大学毕业的约定。张强没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真的拿不出钱或者有其他法定的免除理由,所以法院最后判决驳回他的请求。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责任。离婚改变的只是夫妻关系,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和义务并不会因为离婚就消失。在处理离婚问题时,双方应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把抚养问题商量好之后就要信守承诺,共同给孩子创造一个稳定的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抚养费给付期限有明确解释:一般到子女18岁为止。但这个解释并不排斥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自行约定更长的期限。 南阳市新野县人民法院通过这个案例告诉大家:只要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它就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本案中张强不能以“子女成年”为理由单方面拒绝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