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供给体系面临“供需不均、成本偏高、落地难度大”等现实矛盾。
一方面,部分地区养老服务设施短板仍在,尤其是社区嵌入式、失能失智照护和医养结合设施供给不足;另一方面,土地取得与建设运营成本较高、存量空间转化效率不够,成为社会资本和公益力量进入养老领域的制约因素。
在此背景下,三部门以自然资源要素保障为抓手,推出面向规划、供地、存量盘活与监管的系统性安排,意在打通养老设施“拿地难、用地贵、增量受限”的堵点。
从原因看,养老服务设施具有公益属性与市场属性并存的特点,既要兜底保障,又要扩大普惠供给,还要培育多层次、多样化服务。
现实中,一些地方规划预留不足,或配建标准执行不严,导致新建片区“人口先进入、设施后补课”;存量空间使用上,老旧小区周边边角地、夹心地等零散地块利用难度大,部门协同不足也影响改造落地;在供地方式上,传统一次性出让、成本刚性较强,难以适配养老项目回收周期长、收益相对平缓的特征。
农村地区则面临人口分布分散、设施服务半径大、闲置建设用地利用不充分等问题,迫切需要以低成本方式补齐养老服务网络。
此次措施的影响,集中体现在“扩供给、降成本、提效率、强约束”四个方面。
首先,强调规划引领与“社区生活圈”理念,将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并纳入“一张图”,有助于减少重复规划和资源浪费,提升设施布点的科学性与可达性。
其次,面向“降成本”,政策明确支持“住宅+养老”“商服+养老”“医疗+养老”等混合开发与空间复合利用,允许非独立占地养老设施与其他建筑兼容建设,可在城市土地紧缺地区显著降低单独供地成本,提升嵌入式设施供给能力。
再次,面向“用存量”,鼓励在老旧小区周边零星用地改造或增设养老及医养结合设施,并支持非营利性养老设施在依法依规前提下对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进行适配调整,有利于释放既有空间潜力、缩短项目落地周期。
对农村而言,提出优先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既回应乡村养老需求,也有助于盘活沉睡资源、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延伸。
对策层面,文件明确区分不同性质机构的用地保障路径,体现“兜底保障与市场激励并重”。
对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等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用地“应保尽保”,依法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并免除土地出让金,进一步降低公益性服务的准入门槛。
对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则全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土地出让金可在两年内缴清且首年缴纳比例有明确要求,契合养老项目投资回收周期,有助于稳定预期、吸引社会力量参与。
同时,提出将养老服务设施、失能失智照护、医养结合相关服务设施及重大银发经济项目用地纳入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强化要素供给的确定性;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探索带机构类型、运营方式、床位数量、服务质量与安全要求等条件供地,引导用地与服务能力匹配,推动从“重建设”向“重运营、重质量”转变。
对于温泉康养、森林康养等新业态需求,提出创新资源组合供应模式,释放多样化银发消费潜力,促进养老服务与健康、文旅等产业协同发展。
前景判断上,这套措施若在地方层面形成“规划—供地—建设—运营—监管”的闭环,将为普惠养老扩容提供更可持续的空间与成本基础。
短期看,存量空间盘活与混合开发将带来一批社区嵌入式项目加速落地,缓解“就近养老”供给压力;中长期看,灵活供地与带条件供地有望优化行业结构,促使机构更关注服务质量、护理能力与安全管理,推动医养结合设施更均衡布局。
与此同时,动态监管与明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用地用途”的要求,将为防止变相房地产化、确保养老用地真正用于养老服务提供制度约束。
下一步关键在于地方细化标准、加强部门协同与项目全周期监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养老服务关系到亿万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也关系到国家的长远发展。
三部门此次联合出台的措施,通过自然资源要素的精准配置和创新供给,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扫清了用地障碍。
这不仅是对市场主体的政策支持,更是对人民美好生活的制度保障。
随着这些措施的逐步落实,我国养老服务设施将更加完善,养老服务供给将更加充分,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必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