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被诉侵犯合法权益

2004年,张某与李某登记结婚,夫妻生活原本美满。然而,这段婚姻在2024年4月破裂,原因是李某在山东禹城工作时与张某结识并发展出不正当关系。为了解决财产纠纷,原告马某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马某指出,在这段关系中,李某曾多次通过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张某支付高达62万余元的款项。马某认为这些巨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她同意擅自赠予张某,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她请求法院确认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让张某返还全部款项。 被告张某则辩称,双方签订了《保姆雇佣合同》,约定她为李某提供家政服务,李某每月支付她10,500元劳务费。张某坚称双方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她收到的款项只是履行合同的费用。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保姆雇佣合同》虽然存在,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合同得到了持续履行。转账金额和周期也与合同约定的模式不符。法庭询问时张某也无法明确区分哪些是劳务费和其他款项。基于这些因素,法院认定系列转账行为构成了李某对张某的财产赠与。 其次,关于赠与行为的效力问题。法院指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重要处理时双方应当平等协商。李某将巨额资金转给张某显然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法院还强调公序良俗原则在这个案子中的重要性。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底线。李某在与马某离婚时已经承认存在婚外情背景下,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婚外异性进行长期大额经济输送明显超越了合理界限。 基于这些原因,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对张某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受赠人应当返还财产。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向原告马某返还人民币624,300元。 这个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还具有重要司法导向价值:它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试图以“经济往来”为名行违背婚姻忠诚义务和家庭伦理之实的行为一旦触及公序良俗红线就不会得到法律保护。 这个案子给处理类似婚内财产纠纷提供了司法范例:它强调了法律在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积极作用: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婚姻观、财产观和法治观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