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子简直就是一个大乌龙。你想想,采矿权都办下来了,怎么又说你非法采矿呢?太搞了。2016年的时候,这家伙好不容易把采矿权给延续了,还拿到了新证。结果呢,现在却指控他2016年之前有超深开采的行为,说他犯了非法采矿罪。这逻辑哪里有问题啊?当时审批的时候,他们做了储量勘查报告,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有超深开采。当时行政机关也没拦着,直接给办了新证。现在又回来翻旧账?这不是前后矛盾嘛! 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说过,非法采矿罪的保护法益可不是简单的管理秩序。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不能随便用。你得看清楚到底有没有侵害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 李小滨律师就说了,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如果一个行为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理认可了,还能说它是犯罪吗?那大家以后还信不信行政机关的话?就拿王力军那个内蒙古的案子来说吧,他们2017年判无罪的原因不就是司法机关乱插手行政秩序嘛!这种事搞得大家以后都不敢相信政府了。 关键问题就是现在北京的李小滨律师要给当事人辩护。他觉得这个案子最大的矛盾点就是行政和刑事断档了。行政机关明明发证了,司法机关又说违法。这是不是太过分了?你看啊,如果当时超深开采的问题真的严重到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地步,行政机关干嘛还要给新证? 我觉得吧,辩护的核心思路就是强调行政机关的认定效力。既然他们当时已经批准了延续申请并给了新证,那这个行为就应该被视为合法处理过的了。再说了当事人本来就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历史行为已经被解决了。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要证明主观故意不存在。大家都是为了生活赚钱嘛!谁愿意去犯罪呢?这种基于对行政机关信任的信赖利益也应该得到保护。 最后啊,我想强调一下“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不管是宪法还是行政法还是刑法,大家得相互协调吧?不能说行政上许可了的东西到了刑法上就变成了违法的事情。 这就好比王力军的案子一样啊!司法机关粗暴介入行政管理本来平稳的秩序被改判无罪了。所以说呢!非法采矿罪不能只看有没有证或者有没有超深开采这些表面现象得看实质判断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