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北京市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办法》,重点把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这三类预收费项目管起来了。这个《办法》要求养老机构要把预收的养老服务费的价格、依据、标准还有服务项目明确列出来,并且养老服务费要按月收,最多只能收3个月。关于会员费,《办法》虽然没明确禁止,但却不提倡和不鼓励收取会员费。如果你要在养老机构里交会员费,那就得满足床位300张以上、星级评定三星级以上、征信良好、提供银行保函或者买了履约保证保险这几个条件。同时,收取来的会员费不能拿去搞高风险投资或者借给别人用,得按季度报收支情况,每年还得给个专项审计报告。为了防止机构“跑路”或出现退费难的问题,《办法》规定养老机构如果要停业歇业得提前30天告诉所在区民政部门并公示一下。要是符合退费条件的钱没退给人家是不行的。至于资金管理这一块,《办法》是要把养老机构收的养老服务费、押金和会员费全部存进银行里去。养老机构得跟所在区民政部门还有存管银行签个三方协议,开个专门的预收资金账户来存钱。 银行那边会分着对这几笔钱进行核算和对账。 另外为了让大家心里有数、放心消费,这个《办法》还要求养老机构在显眼的地方把收费项目、专用账户、存管银行这些信息都公示出来。 民政部门也会把预收费列入“双随机、一公开”的重点检查清单里去每年抽查审计一遍。 如果哪个养老机构违反规定搞返利、投资回报来诱导老人预交费用或者搞投资、加盟的名义收钱的话, 那就是违规了会被警示约谈、责令整改或者停业整顿。 要是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话就会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理了。 还会把这些机构列入信用联合惩戒名单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