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找矿成果发布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找矿成果尤其是资源储量信息的对外发布作出更具操作性的制度安排。
相关负责人表示,找矿成果既是反映国家资源家底的重要基础信息,也是对矿业投资、融资与产业决策具有显著影响的经济信息,必须在真实、规范、统一的轨道上运行。
问题:找矿成果宣传热度上升,信息失真与表述失范风险增大。
随着找矿突破相关工作深入推进,各地阶段性成果不断形成,叠加“十四五”收官总结节点,部分地区和单位发布意愿强烈。
但实践中个别信息存在夸大其词、未经评审备案即对外披露、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术语等现象,易引发社会误读,扰动市场预期,甚至带来负面舆情和投资风险。
原因:多重因素叠加导致“抢发”“多发”“随意发”。
一方面,找矿成果关注度高,地方希望通过亮点宣传增强信心、展示成效;另一方面,资源储量专业性强、标准要求细,若缺乏统一把关与流程约束,容易出现概念混用、指标替代、价值误算等问题。
同时,成果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边界,管理要求更高,任何疏漏都可能造成不良后果。
此前虽有相关规定和国家标准相继出台,但在新形势下仍需进一步细化责任、统一平台、强化刚性约束,以适应成果密集出现和社会传播加速的新特点。
影响:规范发布关乎资源治理能力、市场秩序与行业信誉。
找矿成果信息一旦失真,可能误导企业勘查开发决策,影响资本市场判断与融资安排,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下降;若引发舆论争议,还可能损害行业公信力,增加监管成本。
反之,权威、可核验、口径一致的信息发布,有助于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找矿进展,稳定对资源保障能力的预期,为新一轮找矿部署、矿业权出让与产业链布局提供更可靠依据。
对策:以“三个明确、两个严格”构建全链条管理框架。
通知从职责划分、发布平台、成果类型、审核要求、表述规范、责任追溯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
一是明确管理职责与第一发布平台。
战略性矿产找矿成果由自然资源部负责发布管理,地质调查找矿成果由中国地质调查局负责,其他矿产找矿成果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各省发布阶段性或区域性成果汇总信息需提前征求部意见。
第一发布平台统一为自然资源部、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地质调查局的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及所属报刊等,强调权威渠道首发,避免多头发布造成口径不一。
二是明确可发布的成果类型,突出重大性与代表性。
主要包括新增储量规模达到中型及以上的重大勘查进展、具有重要找矿意义的新发现矿产地、地质调查成果等,防止将一般性进展包装为“重大突破”。
三是严格技术审查,压实信息责任。
拟发布成果原则上应通过专业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的技术审查,发布主体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形成“可追溯、可核验”的责任链条。
四是严格规范信息制作与术语使用。
通知要求严格遵循固体矿产、油气矿产、地下水等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及相关勘查规范,明确不得使用“远景资源量”“远景储量”“预测储量”等不符合标准的表述,不得以“特高品位”替代“平均品位”,不得以矿产品价值直接折算矿床价值,并要求向发布平台提供完整、全面的影响评估提示。
同时强调严格遵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管理规定,守牢安全底线。
五是强化违规处置与惩戒。
对违规发布、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对未按要求发布的矿山企业、地勘单位、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等,将结合违规次数、主观意图和整改情况,采取约谈、发函提醒等方式落实惩戒要求;涉及央企和全国性行业协会的,将按规定抄送其主管部门,形成监管合力。
前景:从“重发布”转向“重质量”,以制度化约束提升信息公信力。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通知的要点在于把“谁来管、在哪发、发什么、怎么审、怎么写、谁负责”进一步制度化、清单化,有助于减少信息噪音、遏制夸大宣传,推动形成尊重科学、尊重标准、尊重程序的行业氛围。
随着新《矿产资源法》贯彻实施及找矿工作持续推进,成果发布将更加注重证据链和规范性表达,推动资源储量信息成为服务国家资源安全、引导理性投资、促进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可靠公共信息。
矿产资源信息的真实性关乎国家经济安全与资源战略实施。
此次规范成果发布管理不仅是对技术标准的统一,更是对国家资源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升级。
在全球能源转型加速的背景下,准确可靠的矿产资源数据将成为支撑低碳发展、保障产业链安全的重要基石,这也对我国建立面向未来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提出了更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