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军律师特地把这些会直接让家族信托失效的关键目的给大家列出来了。大家设立家族信托,说到底是想通过《信托法》里的财产独立性和那套合法架构来守住财富。要是信托的目的本身犯法违规,那它就立不住脚了。一旦被认定无效,之前所有的传承计划、风险隔离设计全都白搭,钱也可能被追回去,甚至还要背额外的法律责任。现在结合法院判案和监管规定,我把六大类肯定会被作废的情况掰开揉碎讲讲,希望能给正在考虑设立的委托人提个醒。第一类是专门为了躲债或者赖账。比如企业欠了一屁股债,突然把个人资产一股脑转给信托;或者拖欠好多钱之后,借着信托把资产转移走;还有想办法躲开夫妻共同债务、侵权赔偿或者税费的缴纳,这种情况最容易被法院直接判无效,查封的钱拿去还债。第二类是违反法律规定。不管是把赃款赃物装进去,还是通过信托偷偷把境内资产弄到国外去违反外汇管制,哪怕是为了逃税搞虚假筹划,这些行为一旦被查出来,信托立马作废,相关责任人还可能有行政甚至刑事责任。第三类是专门为了打官司讨债。《信托法》里第十一条明文说了,专门为了诉讼讨债设立的信托是无效的。有些人把一堆债权打包成信托,让受托人去批量提起诉讼、甚至暴力讨债或者乱诉;或者为了躲过去打官司的限制,借着信托名义恶意要钱。这种只有诉讼工具属性、没有财富管理内核的信托,法院肯定会判无效。第四类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为了给非法同居关系或者不正当两性关系提供资金支持;或者通过分配纵容孩子去挥霍、赌博;或者违背家庭伦理去破坏社会秩序;甚至用信托来逃避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责任。这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一旦出现,信托就会被判无效。第五类是以逃避法定义务为目的。有些人把全部身家都转到信托里,结果自己没钱赡养父母抚养孩子了;或者为了躲债把钱转走不执行法院判决;还有用信托名义来逃税费。这些都是为了逃掉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设立的信托,肯定不行。第六类是明着做传承实际是搞利益输送或者转移财产躲监管的虚假信托。表面上看起来是家族传承,实际上是在进行非法交易或者掩盖债务;或者假设立一个信托但根本没把财产控制权交给受托人;还有委托人和受托人串通好,说好信托只是个形式钱还得听委托人的随时支配。这种没有真实意思表示的虚假信托自始至终都不生效。最后我必须给大家提个醒:设立前一定要找个专业律师把合规审查做好了!一定要把“合法的风险隔离”和“恶意逃避债务”这两个概念搞清楚!只有目的和架构都合法了,信托才能真正起到保护财富的作用!千万别因为搞混了这些概念导致全盘皆输、财富都没了!记得把这些法律常识分享给亲朋好友让大家都能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