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然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 以差别化管控推动保护与发展协同

我国自然保护事业已走过近七十年的发展历程。

自1956年建立首个自然保护区以来,经过数十年的建设积累,目前已形成覆盖国土面积约百分之十八、数量逾2600处的保护区网络体系。

1994年颁布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为这一成就的取得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生态文明理念的不断深化,原有条例中的部分规定已逐渐显露出与时代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

原条例采取的是相对刚性的管理框架。

根据其规定,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个功能区,各区域均有相应的管控措施。

但这种管控方式过于机械化,存在明显的"一刀切"特征。

例如,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内禁止放牧、捕捞,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这样的绝对化禁令在面对具体的生态文化系统时,往往陷入两难困境。

云南会泽的"人鹤伴生"生态文化系统、安徽扬子鳄保护区栖息地修复与社区发展的协调等案例充分说明,传统的保护模式难以兼顾生态保护与民生发展的双重需求。

这反映出我国自然保护工作已从规模扩张期进入质量提升期,迫切需要更加完善和科学的法律制度来引领。

修订草案的核心创新在于引入"差别化管控"原则。

新的管理框架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与一般保护区两个层级,根据不同区域的生态特征和社会需求,实施相应的差异化管理措施。

这一转变并非孤立的法律调整,而是深入贯彻"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落实2019年中办、国办《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的关键举措。

修订草案与国家公园法共同构建起我国自然保护地法治体系的基本框架,形成了更加完整的制度体系。

"差别化管控"原则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既为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又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开辟了合法空间。

这种"量体裁衣"式的精细化管理方式,既可以根据候鸟迁徙规律实施季节性管控,也可以审慎允许延续必要的传统生产活动。

这样的制度设计为林下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治支撑。

林下经济通过在保护森林的前提下,开展种养殖等经营活动,实现了"不砍树也能致富"的目标,充分体现了保护与发展的统一。

修订草案的另一重要意义在于推动形成"保护与发展内生统一"的社会共识。

草案明确写入"统筹保护与发展""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要求,这意味着自然保护区建设被系统性地纳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

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与乡村振兴、产业转型协同推进,形成了相互促进、相互支撑的良好局面。

林下经济的实践充分印证了这一理念的生动意义——它让农民在守护山林中获得经济收益,让社区从生态增值中分享发展红利,从而将外在的生态保护要求转化为内在的主动守护动力。

法治的强化正在通过建立更加科学、公平、可持续的规则体系,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美丽中国建设、共享生态福祉。

这种制度创新不仅有利于提升自然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也为绿色产业发展、农民增收、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体现了新发展理念的深刻内涵。

从"建起来"到"管得好",再到"用得好",我国自然保护事业的法治化进程折射出生态文明理念的深刻变革。

此次条例修订不仅是一次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彰显了在高质量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执政智慧。

随着新规落地,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图景正在法治轨道上徐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