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人的鉴定结果变了

话说在广东吴川发生了这么一起案子,因为涉及精神疾病患者的刑事责任认定问题,把法律界和社会公众都给整懵圈了。你说这事儿咋发生的?这得从去年3月说起,有个叫杨某某的家伙和被害人林某某是初中同学,两人认识快十年了,家里关系也不错,假期里老在一块儿混。案发前一天晚上,杨某某让林某某陪他去做胃镜检查,还住在了林某某家。结果第二天早上,他出去买了把菜刀回来,直接动手把林某某砍成了重伤二级,连林某某的弟弟都被当场给杀了。当时林某某听到叫声去拦都没拦住,最后还是因为力气不够大没成功。 案子到了公安局以后,给杨某某做精神鉴定成了关键。一开始人家都说杨某某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作案的时候没刑事责任能力。可这事儿还没完呢,吴川市公安局又找别的机构做了第二次鉴定,这回得出的结论是他得了精神分裂症,当时正处于急性发作期。这下好了,鉴定结果变了,变成了“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意思就是他虽然还在发病,但还能有点分辨能力。不过他现在情况好转了,能受审了。 咱国家法律对这类情况规定得挺细的。第十八条说了,精神病人要是完全失去控制把人伤了,经过鉴定确认的话不用负责。但要是间歇性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事或者还没完全失去控制的人犯罪,那肯定是得负刑责的。从“没责任”变成“有限责任”,这就是把他当时的精神状态和法律评价给完全改变了。 现在这个案子已经被公安机关移交给检察院了,正在审查起诉呢。检察院肯定会把两份鉴定意见好好对比一下,看看有没有矛盾的地方。还得看鉴定机构靠不靠谱、程序对不对、依据是不是科学充足。要是觉得有问题,检察院还能要求再做一次鉴定。 这事儿也让大家开始琢磨怎么平衡追究责任和保障特殊人群了。既要依法办事儿、维护正义,又得想着怎么预防这类悲剧再发生。吴川这起案子到底咋判,还得看司法机关的最后决定。这次鉴定结果变了也说明司法精神病鉴定挺重要的,必须得严谨科学。 全社会都盼着这事儿能在法治框架下给个公平处理结果,告慰受害者的同时也能让大家重视精神卫生问题。不管怎么说吧,希望这案子能给以后处理类似情况的人提供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