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李某系A地居民,因患尿毒症等疾病需长期医疗照护。2019年底,李某雇佣保姆石某。2021年初,石某返回B地时,李某随同前往。同年6月,李某与石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位于A地的房屋遗赠给石某,石某则承担李某的衣食住行、医疗费用及丧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B地去世。石某随后起诉李某的三名子女,要求按协议取得该房屋。子女主张协议无效,房屋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在遗赠扶养协议形式完备的情况下,扶养人是否实际履行了约定义务,进而是否有权取得遗赠财产。 二、法院认定与判决理由 法院经审理查明,协议在形式上符合民法典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但石某在实际履行中存在明显不足。 从经济扶养看,银行流水显示,李某的医疗费用、就医支出及生活用品购置主要由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与协议约定“石某承担全部费用”不符,难以认定石某实际承担了主要经济扶养责任。 从生活照料看,石某虽在李某去世前对其进行照顾,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约陪同就医、持续照料到位。结合李某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记录,法院认定石某在日常照护上亦未达到协议约定标准。 法院认为,全面履行扶养义务是享有受遗赠权利的前提。扶养人未按约持续、完整履行义务的,应认定未完成约定义务,不能据此取得遗赠财产。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名下A地房屋由其三名子女按法定继承程序分配。 三、法律规范与制度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享有受遗赠权利。该制度为非继承人通过扶养取得遗产提供了法律路径,也反映了对扶养行为的制度支持。 同时,该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真实意思表示与诚信履行。遗赠扶养协议不仅要求形式合法、内容明确,还应确保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更重要的是,扶养人需按约全面、持续履行义务,包括承担医疗费用、提供日常照料、办理丧葬事宜等。若履行出现明显缺口,协议目的可能落空,受遗赠权亦难以成立。 四、实践指导与风险提示 司法实践中,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往往围绕“是否履行、如何证明”展开。扶养人应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材料,如医疗费用票据、生活支出凭证等,并尽量做到收支清晰、与老人的财产相对独立,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举证。 扶养人也应注意,严重违约可能引发相应法律后果。若出现放任老人病重无人照护、制造危险、非法拘禁、胁迫等情形,不仅无法取得遗产,还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 对遗赠人而言,签订此类协议应充分评估对方的扶养意愿与能力,在协议中细化扶养标准、方式与费用承担安排,必要时可引入见证或办理公证,以降低后续争议风险。
养老照护关乎民生底线,也检验诚信与规则。遗赠扶养协议不是“写下承诺就能换房产”,而是以持续履责建立信任、以可证明的履行兑现约定。对个人而言,签约要审慎、履行要到位、证据要留存;对社会而言,应完善法律服务与基层支持体系,让互助养老在规范中运行,使制度善意转化为稳定、可持续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