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为您解答: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呢?关于这个问题,刑法第363条第2款规定,给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就构成这个罪。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提供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淫秽期刊或者音像制品,也按照这个罪来处罚。可见,这里的“书号”不能只理解成狭义的书号,也包括刊号、版号。这些出版物都属于刑法里的“书刊”。 接下来要分清楚,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和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一个是主观方面不一样。前者是出于过失,也就是不知道会出版淫秽书刊;后者是故意而且是为了牟利。如果知道别人是为了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话,那就按照刑法第363条第1款的规定来论处。另一个是客观方面不一样。前者是别人实施出版行为,双方不构成共犯关系;后者是行为人或者同案犯自己实施出版行为。 最后要注意的是,构成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并不要求使用这个书号的“他人”也构成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也就是说,购买书号的人可能因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但是提供书号的人却因为违法源头而承担刑事责任。比如他给多人提供了书号,或者获得了巨额利润等情况下,就可能构成犯罪。购买者是否构成犯罪还能反映出提供者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大小,在量刑时会有所考虑。 安阳县看守所家属想委托律师会见吗?可以拨打要永辉律师的电话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在安阳县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了,执业经验丰富。熟悉安阳县看守所的会见流程和公检法办案程序,能够为羁押在那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联系我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