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禁渔期、禁渔区“伸手”,触碰生态保护与法律底线。 象山港海域是全国唯一的蓝点马鲛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每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特别保护期,期间全面禁止捕捞作业,以保障蓝点马鲛等关键物种在繁殖洄游阶段顺利产卵、补充种群。案件显示,2024年5月3日至19日期间,张某、苏某、薛某在明知有关水域保护属性及禁渔规定的情况下,仍多次驾驶渔船在保护区核心区附近海域作业,使用定置延绳真饵单钩钓具捕捞蓝点马鲛等渔获物并销售获利,违法所得共计84582.25元,后在返航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原因——资源价值高、侥幸心理与规则意识不足交织叠加。 蓝点马鲛在当地俗称“川乌”,肉质细嫩、市场认可度高,经济诱因明显。其洄游产卵时间集中、活动范围相对明确,也在客观上增加了少数人铤而走险的可能。此外,部分从业者对种质资源保护区“特别保护期”的刚性要求认识不足,对生态损害的长期性、累积性估计偏低,容易用“短期收益”去对冲“违法成本”,滋生侥幸心理。案件也提示,禁渔制度在落地执行上仍需在普法告知、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各上持续加力,继续压缩违法空间。 影响——不仅是“捕到多少”的问题,更是对种群延续与生态稳定的冲击。 经专家组鉴定,本案造成海洋生物资源损害总额为338329元,其中直接资源损害评估价值84582.25元,间接资源损害评估价值253746.75元。业内人士指出,禁渔期正值蓝点马鲛繁殖关键阶段,非法捕捞对种群补充和年龄结构恢复的影响更为突出,且往往难以短期内依靠自然恢复弥补。对保护区而言,核心繁殖期一旦受扰,可能引发区域渔业资源下降、生态链条失衡等连锁反应,进而影响沿海渔业可持续发展和渔民长远生计。 对策——以“刑事惩治+公益赔偿+修复落地”形成闭环,提高违法成本与修复效率。 法院审理认为,三名被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鉴于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生态修复赔偿款,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除刑事判决外,法院同步对民事公益责任作出裁判:判令张某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费用88486.35元,苏某、薛某在64581.65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三人共同承担专家评估费2000元。相关赔偿将专项用于购买蓝碳产品及开展增殖放流等修复项目,推动实现从“追责”到“修复”的治理目标。 同日,50余名渔民通过共享法庭同步观看庭审直播。当地司法机关表示,将通过公开审理与以案释法,把禁渔期制度要求、保护区管理规则及违法后果讲清楚、讲到位,推动形成遵法守规的行业共识。 前景——法治护航与系统治理并进,守住繁殖窗口期就是守住渔业未来。 受访人士认为,种质资源保护区治理的关键在于守住“时间窗口”和“空间红线”:一上要强化海上执法巡查与信息化监管,推动海警、渔政、市场监管等力量协同联动,打通从海上查处到岸上交易追溯的链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禁渔期替代生计、政策补助和合规作业引导支持力度,减少“靠冒险补收入”的冲动。司法层面的“刑民衔接”与公益修复机制持续完善,有助于让破坏者承担相应生态成本,也为海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渔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海洋生态保护关乎可持续发展与民生福祉;象山法院此次判决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也是一记警钟:只有严守法律红线、尊重自然规律,才能实现人与海洋的和谐共生。期待更多地区借鉴此类司法实践,共同守护蓝色家园,让“鱼中极品”能够持续繁衍、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