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保险费用暗藏“专享服务费”引纠纷 济南槐荫法院判令商家返还1500元

济南市民赵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车时,被告知需缴纳6500元"保险费"。

交易完成后,赵某核查发现,这笔费用中仅5000元用于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另有1500元系所谓"汽车专享服务合同"费用。

认为自身权益受损,赵某将该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商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还费用并给予三倍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赵某购车当日签署了包括车辆订购协议、产品销售合同、专享服务合同、交车检查表等多份文件,销售人员已对全部文件内容进行详细解释,原告当场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交易系双方自愿达成,不存在欺骗或隐瞒行为。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争议在于涉案1500元服务合同是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被告公司虽主张已履行说明义务,但未能提供签订合同时向消费者充分说明服务内容及价格构成、消费者明确同意购买该服务的有效证据。

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一方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未履行该义务导致消费者不知晓关键信息的,相关条款不能视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法院支持消费者要求返还1500元的诉求。

但对于三倍赔偿请求,法院作出不同判断。

法院指出,赵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权益负有注意义务,应当审慎审查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本案中,赵某自认未对合同尽到审慎审查责任,且未能提供商家存在欺诈故意的充分证据。

消费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因此三倍赔偿诉求缺乏法律支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15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该案反映出当前汽车销售领域存在的捆绑销售乱象。

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专业条款理解不足、购车流程繁琐等因素,将非必需服务与主要商品捆绑销售,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商家必须以显著方式逐项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独立价格,保障消费者充分知情并自主决策,任何形式的隐瞒或误导都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法官强调消费者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在购买大宗商品、签署重要合同时,务必仔细阅读全部条款,特别是涉及费用明细、服务期限、免责条款等核心内容。

对不明确或存疑的项目应当场提出异议,必要时可要求商家提供书面说明或寻求专业咨询,切勿因急于完成交易而草率签字,给自身权益埋下隐患。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石。

本案判决既是对个别违规行为的矫正,更是对“诚信互赢”商业伦理的重申。

当每一份合同都能经得起阳光检验,当每一次交易都流淌着平等协商的基因,消费者与商家的双向奔赴,终将绘就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