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投机炒作风险,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近日联合发布通知,对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进行了明确界定和规范。
虚拟货币投机炒作活动近期频繁出现,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虽然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特点,但其本质上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这是对虚拟货币性质的准确界定,也是维护法定货币制度的重要举措。
根据通知,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活动,均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这一规定堵住了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的主要渠道,对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同时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进行了规范。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具有代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但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为金融创新留出了必要空间。
为确保防范和处置工作的有效性,通知建立了健全的工作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中国证监会也建立了类似的协调机制,专门负责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在属地落实方面,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与网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动配合。
这种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有利于形成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风险的强大合力。
通知强调要加强风险监测。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将加强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监测预警,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隐患。
同时,要强化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整治,持续推进相关工作,防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卷土重来。
通知还明确,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这些规定有效防止了虚拟货币风险的跨境传导,维护了国家金融安全。
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虚拟货币及资产代币化相关活动划清红线、压实责任、强化协同,既是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有力守护,也是对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秩序的制度性保障。
面对花样翻新的“概念包装”和跨境套利,唯有坚持依法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才能让创新在规则之内运行、让风险在萌芽阶段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