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法师拍案还讲过一个例子员工早退一分钟就被辞退合法吗?

7年每天早到10分钟,刘某起诉公司要2万加班费。这事儿最近在微博上火了。有个公司叫凌睿,员工刘某跟它签了合同,是从2017年2月开始,约定的是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8小时。这七年里,公司按时发了工资和休息日的加班费,可公司让刘某每天提前10分钟到岗点名、开短会安排工作。刘某心里一直有疑问,觉得这提前的10分钟是公司强行要求的,占了他的休息时间,应该算是加班。他算了一下这七年的时间总和,要求公司给他2万多块钱的“10分钟加班费”。 劳动仲裁委没同意他的请求,刘某就把官司打到了海门法院。庭审时大家争论的焦点就是这10分钟算不算加班。刘某拿了视频截图和考勤表作为证据,说提前到岗是公司安排的,他要接受工作部署,所以是加班。公司解释说这是预备时间,没有实质性工作内容,不算是正式上班。法官问了一下,刘某确认那十分钟主要是点名、接收工作安排,并没有开始干活。 海门法院判决说,认定加班得同时看时间和内容两方面:一是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二是给用人单位提供了实质劳动,三是用人单位安排或者批准的。这个案子里,刘某提前10分钟到岗只是正式工作前的准备,没有直接产出,不算法律上的加班。劳动者上岗前的准备工作虽然为后面的活儿做铺垫,但本身不是核心劳动过程。 刘某上诉后,南通中院维持了原判。法官讲了一番道理:加班最核心的点就是用人单位把本应该属于劳动者自由支配的休息时间拿来支配了,还让劳动者付出了额外劳动成果。这种情况侵害了劳动者的休息权,法律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来补偿。实践中看是不是加班不光看时间长短,还要看劳动是不是必要的、有没有实际成果。 如果只有工作时间延长了但没干什么实质性的活儿,就不算加班。对于劳动者来说法律保护休息权,但也要理性看待权利边界。每天短时间必要的岗前准备属于职业素养和诚信履职的范畴,一般不认定为加班。维权应该抓住实质性超时或者高强度劳动这些关键权益。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企业有管理员工的权利,但得合理点人性化点。可以安排必要的准备工作但如果让员工提前很长时间到岗干跟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活那就可能踩到“加班”的红线了,得付钱。法律的价值就是划清劳资双方的公平线防着企业变相占员工休息时间又保障企业的正常管理需求。 只有大家都讲诚信守规矩才能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职场环境。“劳”法师拍案还讲过一个例子员工早退一分钟就被辞退合法吗?申工社综合整理自海门法苑等本期编辑凌睿转载需注明出处上观号作者申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