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起离婚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连平县居民黄某某与肖某某夫妇因感情不和申请离婚,但双方均表示只愿抚养儿子,拒绝承担患有孤独症女儿的抚养义务,法院最终判决不准予离婚。
据了解,黄某某与肖某某育有一儿一女,其中7岁女儿欣欣因确诊孤独症至今仍在幼儿园就读。
今年3月,黄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庭审中,双方虽然都同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出现分歧,均明确表示拒绝抚养女儿。
面对这一特殊情况,连平县人民法院审慎处理,最终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
法官在判决中特别强调,即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也应当优先妥善安排子女抚养事宜,切实履行为人父母的法定责任。
此类案件并非孤例。
记者梳理发现,四川、湖南等地近年来也出现过类似判决,共同特点是父母因子女患有疾病或存在残疾而逃避抚养义务。
这一现象反映出当前社会对特殊儿童抚养责任认识的不足,以及相关法律保障机制有待完善。
从法理角度分析,婚姻自由确实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但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根本利益。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消失。
对于特殊儿童而言,父母的责任更加重大。
孤独症等发育障碍需要长期专业康复训练和家庭关爱,父母的陪伴和支持对孩子的成长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父母双方都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将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
值得欣慰的是,法院近期回访显示,该案当事人已有积极改变。
欣欣目前正在接受定期的专业康复训练,父母虽在外地工作,但每晚都会与孩子视频通话,每月定期回家陪伴。
这表明司法干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专家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需要在保障婚姻自由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寻求平衡。
一方面,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审理离婚案件;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特别是特殊儿童的实际需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从长远看,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努力。
首先,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父母抚养义务的认识;其次,要完善特殊儿童社会保障体系,为困难家庭提供必要支持;再次,要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为司法实践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导。
当婚姻走到十字路口,成年人可以选择重新开始,但未成年子女,尤其是需要更多关爱的特殊儿童,无法为大人的选择“买单”。
司法以不准离婚为底线性裁判,传递的核心信息是:父母身份不是可随意退出的角色,抚养义务更不是可以相互推卸的负担。
让每一个孩子在风雨中仍有依靠、在成长中不被遗弃,既是法律的刚性要求,也是社会文明的温度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