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迟到14次被公司辞退

前不久有个案子闹得挺大,一个叫蔡某的员工老是迟到,结果被公司给辞退了,这事儿还挺有争议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最后判了,说公司这么做是合法的,不用给蔡某赔钱。这个判决算是把话挑明了,劳动者得守规矩,企业的管理权也得有保障。蔡某是2009年10月进的这家公司,到了2024年6月到7月那会儿,她一共迟到了19次。公司拿着员工手册说事,觉得她这是严重违纪,就直接把她给开了。蔡某心里不服气,先是去申请劳动仲裁,后来又打官司。 蔡某在法庭上说,自己迟到主要是因为电梯太挤、手机没信号或者考勤系统坏了这些客观原因。她还说家里条件特别困难,老公去世了,女儿生病还得婆婆照顾,早上要忙的家务太多了,希望公司能体谅一下。她觉得自己每次就晚个几分钟,也没耽误工作大方向,再说公司的考勤系统也不完善,责任不全在她身上。公司那边反驳得挺坚决。代理人说蔡某的问题不是这阵子才有的,长期以来她就经常迟到几分钟。公司以前已经找她谈过话警告过了,给了她改正的机会,但她一直没当回事儿。公司觉得大家都得按一个标准来打卡上班,别的同事提醒之后都改进了不少,解除合同就是因为她一个人老是不改坏毛病,为了维持公司正常运转没办法。 一审法院把双方的证据都仔细查了一遍。法官觉得电梯拥堵这种事,蔡某在这干了这么多年早就应该知道怎么避免才对,早点出门不就行了嘛。至于家里的难处大家都能理解,但这不能当成不遵守公司规定的借口啊。蔡某也没拿出证据来证明她跟公司正式申请过调整上班时间。法院还特别注意了公司解除合同的程序和依据。证据显示公司在辞退她之前已经做了警示和谈话这些程序,员工手册里写的也不违法还公示过了。法官觉得蔡某在短时间内迟到这么多次特别严重,特别是2024年6月6日领导跟她谈完话之后,7月份居然又迟到了14次。这种行为摆明了是故意不遵守纪律和职业道德。 一审法院就判了公司解雇她是对的。蔡某不服气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的判决没啥问题,蔡某的理由站不住脚所以驳回了她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个案子给大家提了个醒:法律既要保护劳动者也要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营。大家都得有个契约精神守规矩才能让劳动关系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