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社保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细化医保基金核算口径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针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近日出台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进行系统性规范。

这是自2017年《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实施以来,首次对医保基金管理的重点领域作出会计处理专项调整。

当前,随着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深化和药品集采常态化,原有会计制度已难以完全适应实践需求。

以医保预付金为例,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资金占用周期长、核算不规范等问题;城乡居民医保跨年度保费征收也缺乏统一的收入确认标准。

此次补充规定直击这些管理痛点,从三方面构建精细化核算框架: 在预付金管理方面,新设"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三个明细科目,要求经办机构按预付对象建立辅助核算台账。

特别规定预付金必须通过"暂付款"科目过渡,待实际结算时方可转入支出科目,从会计处理环节杜绝"以拨代支"现象。

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创新性设置"待确认收入"科目,明确第四季度预收的下年度保费需暂挂往来款,待受益年度再确认为当期收入。

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保费征收周期与会计年度不匹配导致的财务失真问题,为医保基金预算编制提供准确数据支撑。

在大病保险支出核算上,首次区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与医保经办机构自营两种模式,要求分设明细科目核算资金流向。

此举将强化对商保公司履约情况的财务监督,防止大病保险资金被挤占挪用。

业内人士分析,此次制度修订具有多重政策效应:其一,通过统一会计标准堵塞管理漏洞,为打击欺诈骗保提供财务核查依据;其二,支持DRG/DIP付费改革,预付金科目设置与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形成配套;其三,规范跨期收入确认有助于准确评估医保基金可持续性。

据财政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下一步将开展全国医保经办机构财务人员专项培训,确保2026年起新规全面落地。

结合正在推进的医保基金智能监控系统建设,未来有望实现从资金拨付到使用全流程的电子化跟踪审计。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与时俱进。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出台,既是对改革发展新要求的积极回应,也是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

通过不断完善制度体系,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必将更加科学规范,为人民群众享有更高质量的医疗保障服务提供坚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