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的上诉申请,维持一审法院以抢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的原判决; 案件事实清晰。2022年12月9日晚,李某与被害人刘某通过电话约定,以92万元人民币兑换对方100万港币。当晚9点40分许,李某伙同身份不详的"看护人员"及司机彭某驾驶租赁轿车抵达交易地点。被害人刘某按时到达,通过车窗将装有100万港币的袋子交给李某。随后,李某以邀请被害人及司机到车后备箱取人民币为由,与"看护人员"突然驾车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于案发次日将李某抓获。 一审法院查明,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涉案港币折合人民币891800元。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抢夺罪,考虑到其认可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主要理由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主张涉案港币数额证据不足;二是辩称系受他人胁迫参与,应认定为胁从犯或从犯;三是称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二审法院逐一审查了上诉理由。关于涉案金额,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相互印证,充分证明李某与他人共谋以兑换港币为由伺机抢夺。被害人交付港币时明确表示"是100个",且无证据证明使用了假币,原判认定涉案被抢金额为100万港币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胁从犯或从犯的认定,法院指出李某无法提供"江南"的具体信息,其所称受指挥及被胁迫的情况均无任何证据支持。现有证据充分证明,租车、雇佣司机、与被害人联系、约定兑换数额及地点、实施抢夺等行为均由李某实施,其积极参与了整个抢夺过程,不宜认定为从犯。 法院最终认为李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充分表明了司法机关对犯罪事实的严谨认定和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晰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各项上诉理由均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同时,案件也反映出当前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跨境资金交易的复杂性实施抢夺犯罪的新动向,需要引起主管部门的重视。
以交易之名实施抢夺,表面看是"换汇失败",实质是对法治底线和公共安全的挑战。此案终审维持重刑判决,发出对侵财犯罪依法严惩的清晰信号。对公众而言,守住"合规办理、远离私下大额现金交易"的底线,就是守住自身财产与安全的第一道防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