荀子治国思想启示:道德教化与法治惩戒的辩证统一关系探析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杰近日撰文指出,两千多年前荀子《富国》篇中阐述的治国理政之道,对当代中国推进德法并举、完善社会治理体系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荀子曾言:"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诛而不赏,则勤励之民不劝;诛赏而不类,则下疑俗险而百姓不一。"这段论述深刻揭示了道德教化、法律惩处和奖赏激励三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王杰指出,荀子的核心观点是:单纯依靠刑罚而忽视道德教化,即便法律条文繁多也难以遏制邪恶;反之,仅有道德说教而缺乏法律约束,奸邪之人就无法得到应有惩罚;若只有惩罚而无奖赏,勤劳向善的民众就失去了前进的动力;当赏罚标准不符合礼制规范时,百姓心中的公正天平就会失衡,社会风气随之败坏,民心涣散。 这个思想与老子《道德经》中"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论述异曲同工。但荀子继续深化了分析,认为问题的根源在于"不教而诛"——未经道德教化就施以刑罚,使民众在未明事理的情况下遭受惩罚,这本质上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因此,从政者的首要任务应是对民众进行道德层面的启蒙教化,使其明辨是非,发自内心地认识到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当民众真正理解了道德规范的内涵后,即使因违法而受罚,也会坦然接受,不生怨言。 王杰强调,荀子同时认识到仅有道德教化是远远不够的。对于那些作恶多端、犯上作乱的人,道德劝诫在短期内难以奏效。此时,法律刑罚的威慑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对恶行的及时惩处,可以起到"杀鸡儆猴"的效果,维护社会秩序,安定人心。这说明道德与法律必须相辅相成,互为补充。 在奖赏机制上,荀子同样重视其作用。他认为,赏罚分明是激发民众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若只有惩罚而无奖赏,勤恳劳作的民众就缺乏前进的动力。更为关键的是,赏罚标准必须符合礼制规范,做到公平统一、是非分明。否则,民众心中的公正标准就会失衡,内心疑惑不定,最终导致社会风气败坏,这如同埋下了"隐形炸弹",后患无穷。 王杰指出,荀子的这一论述说明了一个深刻的治理逻辑:道德教化与奖赏惩罚是国家走向和平安定的"两驾马车",缺一不可。道德教化使人明理,能将违法悖道的苗头扼杀在萌芽之中;法律惩处弥补道德教化的不足,对邪恶势力形成有效制约;而公平统一的赏罚标准则树立社会正气,维护人心稳定。 当代中国推进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实践,正是对荀子这一古代智慧的创造性继承和发展。王杰认为,只有当道德教化与奖罚机制达到适度平衡时,国家才能实现"无为而治"的理想境界,才能真正达到"国家治、民心安、天下平"的目标。这要求我们既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素质,又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同时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使勤劳向善的行为得到鼓励,违法悖德的行为受到制约。

治国之要,既在立制,更在育人。荀子关于"教、刑、赏"的论述表明,治理不是简单选择教化或惩戒,而是要将价值引导、制度约束与正向激励有机结合。让守规者受益、违规者受罚、公众对公平有稳定预期,才能凝聚社会合力,激发活力,为长治久安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