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这样的,2024年1月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龚某骑摩托车摔倒受伤,他认为是撞上了谢某停在路边的三轮车。交警部门后来出具了认定书,说龚某负主要责任,谢某负次要责任。不过,交警并没有在认定书里写清楚两车有没有真正碰到。龚某后来拿着这份认定书去了宁乡市人民法院,要求谢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一共18万多元。在法院开庭审理的时候,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谢某到底该不该赔钱。 宁乡市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法官觉得,虽然交警的认定书是很重要的证据,但它不是绝对的权威。如果当事人有合理的怀疑,法院就得仔细看看。法官发现当时天气很好,视线也没问题。现场的照片也看不清有没有碰痕,交警也没找专家鉴定过。 更关键的是,龚某自己前后说的话不一样。一开始他跟交警说摔倒前根本没看见前面的三轮车;后来在法庭上又改口说看见了但来不及躲。 法官最后认定,龚某没能把摩托车撞三轮车的事情说清楚,也没法证明是因为谢某停车导致他失控摔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想要让人赔钱得有四个条件:做了违法的事、造成了伤害、伤害是因为他的行为导致的、还有他有故意或者过失。现在这个案子里虽然龚某确实受伤了,但这几个条件都没凑齐。 所以法院认为交警那份认定书在核心问题上不牢靠,不能信。因为龚某说谢某的行为让他受了伤这层因果关系没法证明,所以法院判了驳回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龚某不服气上诉到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果二审还是维持原判。 现在这个判决已经生效了。这个案子告诉大家:打官司得靠证据说话;行政部门的认定书虽然有用,但法院还要再审核一遍;发生事故后一定要注意保留现场证据;说话也得前后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