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仅仅否认加重情节,这个算不算自首呢?咱们国家法律上普遍认为,自首需要犯罪分子把自己干的主要事儿都交代清楚。可是什么算是“主要事儿”,法律条文和解释里都没写死。倒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个《自首立功意见》,说除了犯罪事实,名字、年龄、住哪儿这些都得说。所以呀,把如实供述的范围划得更清楚,对法官定刑特别有好处。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把“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用到普通犯罪和加重犯罪上去。说白了,“如实”讲的是心理活动,“供述”讲的是客观事实。法官要是光盯着客观事实看,会因为理解不一样导致判得尺度不统一,甚至可能给不该从轻的人开绿灯。 加重情节呢,得看它危害大不大。刑法里分普通、加重、减轻三种构成。加重里又有结果加重、情节加重、数额加重这些情况。像交通肇事逃逸这种事儿,得搞清楚是为了逃跑还是为了救人。这时候加重情节的重要性就体现出来了,它虽然依附在基本犯罪上,但是是独立的一个单位。 所以说,否认加重情节其实就是不承认基本犯罪事实。因为加重情节是在基本犯罪基础上的修正,等于补充了原本不够完整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官在量刑的时候得把这两层都看透了再判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