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落地见效:首例家庭教育令为探视权执行提供法律支撑

一、问题:探视权屡遭阻挠,“想见孩子”变成反复拉扯 离婚纠纷中,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视权,但在实践中,“口头同意却不兑现”“以各种理由拖延”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案件里,一方以孩子学习、身体不适、居住变动等为由长期不配合,甚至出现“带走孩子后失联”的极端情况,导致探视权停留在判决书或协议上,难以真正落实。 上海宝山区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件显示,离婚后,父亲李某以“防疫”“需要静养”等理由,持续阻挠母亲周某探视子女。数据显示,两年多时间里,周某按约本应探视308次,实际仅实现83次;2021年6月之前,探视时长也多次被压缩至每次1至2小时,明显低于约定安排。多轮沟通无果后,探视权执行进入司法程序。 二、原因:情绪对立叠加执行难点,“家事”容易陷入“软对抗” 探视权纠纷反复发生,既有情绪因素,也有执行层面的现实难题。 一上,离婚后的对立情绪容易延伸到子女抚养与探视安排中。有的当事人把对前配偶的不满转化为对探视的限制,用“卡住探视”来“惩罚对方”,孩子由此被卷入成人矛盾。另一方面,探视权具有强日常性和私密性,执行场景多家庭内部,取证、监督和即时处置都不容易。即便法院已有判决或调解协议,若一方持续以“找理由、拖时间”的方式对抗,传统强制措施也很难精准改变其行为。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曾采取司法训诫、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措施,但仍未能促使当事人切实履行配合义务,折射出部分探视权案件存在“惩戒力度有了,但纠偏效果不够”的执行难点。 三、影响:受伤的不只是权利,更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与家庭教育秩序 探视权受阻,表面上损害的是非抚养方的法定权利,更深层的影响落在未成年人身上。长期被迫“站队”、反复经历关系中断,可能引发焦虑、回避、低自我价值感等问题,甚至影响其日后亲密关系建立与社会适应。对家庭教育而言,父母一方长期缺席或被人为切断联系,孩子更难获得稳定持续的情感支持,也背离了“共同养育”的基本原则。 从社会层面看,探视纠纷反复进入诉讼与执行程序,会推高家事审判和执行成本,削弱裁判的可执行性与权威,也影响公众对家事领域法治可预期性的信任。把探视从“情理协商”更明确为“法定义务”,既是对个体权利的保障,也是在修复家庭教育秩序。 四、对策:家庭教育令进入执行环节,以“指导+约束”促履行 据介绍,2月14日,宝山区法院向李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全国在执行阶段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该令要求当事人按照法院或指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安排,在规定时间、地点接受指导,并依法配合周某行使探视权。对拒不执行、继续设置障碍的,法院将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做法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导向相衔接。自2022年1月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保障未成年人获得父母双方的关爱与教育。将家庭教育令引入执行环节,实质上是把家事纠纷中常见的“软对抗”纳入更可监督、可纠偏的轨道:一上通过明确义务、提高违约成本形成约束,另一方面借助专业指导,帮助当事人以未成年人利益为中心改善沟通与履责方式。 五、前景:从“写纸上”到“落在生活里”,探视权保护将更趋体系化 多地司法实践显示,家事审判正在从单纯裁判“谁对谁错”,转向更注重修复家庭关系、推动责任落实。下一步,探视权治理有望在三上继续深化:其一,执行措施更细化,围绕时间、地点、方式形成更可操作的清单,减少争议空间;其二,专业力量更前置,家庭教育指导、心理疏导、社会工作介入与司法程序形成衔接闭环;其三,惩戒与教育并行,对恶意阻挠、屡次不改者强化信用惩戒与司法强制,对仍有修复可能的家庭加强引导与修复。 同时也应看到,法律可以提供底线与工具,但孩子能否稳定成长,仍取决于父母能否把“对孩子好”落实为持续、理性的共同养育。主动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应依法维权、理性沟通;负有配合义务的一方,更应明白切断亲子联系并不等于“赢了对方”,最终消耗的是孩子的成长与未来。

法律的介入,为探视权划定了清晰底线,但法律终究是外部约束。真正能弥合离婚家庭亲子裂痕的,是父母对责任的自觉与坚持。孩子无法选择家庭,却有权获得完整而稳定的爱。当制度的约束与理性的自省共同发挥作用,“探视”才能回到本义——不是围绕权利的拉扯,而是亲情的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