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再诉撤销夫妻财产协议未获支持:胁迫证据不足且撤销权已逾期

问题:离婚诉讼之后,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再以“胁迫”“显失公平”为由撤销? 在婚姻家庭纠纷中,夫妻就财产分配签订书面协议并办理公证的情况越来越多;如何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识别并防范胁迫、欺诈等风险,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题。该案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3年育有一子。2024年5月23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共同房屋的大部分权益安排给婚生子,并对婚内收入管理、年度补偿等作出约定,三日后完成公证。此后王某乙提起离婚诉讼,一、二审均认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并据此处理涉及的财产。2025年6月,王某甲另行起诉称签约时遭受威胁,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撤销。

婚姻财产协议既是法律文书,也是带有身份属性的家庭契约。本案提示,司法裁判在关注个案公正的同时,也需要维护规则的确定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情感与法律交织的场景中,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才能让家庭财产安排更可预期、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