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们国家的平台经济发展得是真快,把消费给拉上去了,就业也给解决了不少,数字化转型更是一路高歌猛进。不过,市场做大了之后,有些平台就开始耍小聪明,利用手里的规则和技术优势来坑害消费者,这事儿可不能不管。怎么既鼓励大家创新又能把规矩立好,成了监管部门的老大难问题。 这回出台的这两个规定,正好对准了当前的监管痛点。其中一个《网络交易平台规则监督管理办法》,主要盯着平台经营者不放。它把规则作为切入点,明确不许利用规则搞不合理限制、乱收费或者搞差异化定价,尤其是那种用数据优势搞差别待遇的坏毛病,直接给划了红线。这既是给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撑腰,也是不让那些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乱来。 另一个《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就把目光投向了直播电商这个生态系统里的所有角色,包括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还有服务机构。它系统地规定了这四类主体都有啥责任和义务。运营者必须把信息公示清楚、把内容审核好、把价格标的明明白白,坚决不许搞虚假宣传、商业诋毁或者卖违法商品。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规定还把数字生成的内容给纳入了监管范围,要求相关主体对这些新技术产生的东西负责审核,别让技术成了违规的“隐身衣”。 这两个规章的出台,说明咱们国家的平台经济监管正在往深里走,从前的那种事后才去查处的方式行不通了,现在要从源头上抓起来;以前只是单点突破也不行了,现在要整个系统一起发力。 为啥要这么做呢?一方面是因为现在的平台经济进入了一个存量竞争跟高质量发展并行的阶段,以前野蛮生长积累下来的那些规则不透明、责任分不清的老问题急需要制度来回应;另一方面是像直播电商这种新业态虽然很有活力,但是因为参与的人多、传播的链路复杂、违规的行为还藏得很深,对咱们传统的监管模式提出了大挑战。 这规矩定下来之后会有啥影响?第一是能把“大数据杀熟”这种坑人的行为给遏制住;第二是把平台的责任给挑明了;第三是把直播电商的风气给带正了。 从怎么管的角度看,这两个规定体现了一个“大家一起管”的思路。市场监管部门和网信部门得把手伸出来联起手来;还要鼓励平台自己搞规则治理制度。这样就能形成一个政府管、平台自己管、行业也管、社会还监督的局面。 看以后啊,平台经济的监管还得动态平衡。随着技术不停地变新、商业模式也在不停创新,监管的规则也得跟着灵活点变才行。 接下来有关部门可以借着这两个规章实施的机会多搞些执法联动;还可以考虑搞个“监管沙盒”之类的容错机制;鼓励大家在合规的前提下搞点新东西。 只有这样才能找到规范跟发展之间的那个最佳点;才能真的实现平台经济既在发展中规范又在规范中发展的良性循环。 平台经济要想健康发展离不开有效的监管跟制度保障;这回这两部规章的出台既是回应大家的关切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更是为了让平台企业走得稳当点;是构建数字时代公平竞争秩序的长远之策。 只有当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频共振的时候;平台经济才能真正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