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启动中企补贴深入调查引关注 中国商会呼吁公正执法维护市场开放

问题——欧方在《外国补贴条例》框架下的执法取向引发市场关切。

欧盟中国商会表示,已注意到欧盟公报发布的简要报告,欧委会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同方威视启动深入调查。

商会认为,《外国补贴条例》作为欧盟新近强化的监管工具,其适用对象、证据门槛、程序安排以及对企业经营的影响正在成为跨境投资与市场准入的重要变量。

尤其在公共采购领域,企业定价、投标策略与合规管理或将受到更强约束,市场对规则透明度与可预测性的需求明显上升。

原因——多重因素叠加推动欧盟强化经济治理工具,也放大了制度摩擦的可能性。

一方面,全球产业链重构、通胀与增长压力交织,部分经济体倾向以更强监管手段维护产业竞争力;另一方面,税收优惠、研发补助、产业扶持等政策工具在主要经济体广泛存在,政策边界与竞争边界的识别更趋复杂。

在此背景下,欧盟通过《外国补贴条例》将监管触角延伸至境外支持因素,试图以“竞争扭曲”概念进行统合评估。

但商会指出,若在执法过程中将“可能性推断”替代可核查证据,或以企业所有权结构、集团内部关联等作为主要推断依据,容易引发举证责任不均衡、企业权利保障不足等争议,并削弱规则的稳定性。

影响——个案之外,规则预期、市场开放与制度信誉将受到更直接检验。

欧盟中国商会认为,《外国补贴条例》的执法方式不仅关系到单一企业的程序权利与商业利益,更关乎欧盟对外资与第三方企业的制度承诺是否稳定。

其一,若对“补贴类别”作出过于宽泛的初步认定,或将税收优惠、研发资助等普遍政策工具简单纳入“专向性补贴”框架,可能导致企业跨境经营成本上升、合规投入加重。

其二,在“资源可转移”“交叉补贴”等分析上,商会强调“可能转移”与“已经转移并造成竞争扭曲”存在本质差异,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安排、成本分摊、研发协同与知识产权归属通常受会计准则、审计要求、税务规则与商业逻辑约束,若以推断替代证据审查,容易形成事实认定争议并引发更广泛的不确定性。

其三,在公共采购场景中,如果将中标结果或价格优势与“补贴带来的不当优势”直接画等号,可能抑制正常竞争,影响采购方获得更优技术、更可靠服务与更合理全生命周期成本的空间,最终损害公共利益与市场效率。

对策——关键在于以可核查证据与严谨经济分析为基础,完善程序保障与可操作标准。

欧盟中国商会提出三方面核心关切与建议:第一,坚持证据为本与程序审慎,克制行使自由裁量权。

商会认为,深入调查不应以“怀疑”或政策目标替代严格证明,补贴与竞争扭曲的认定应建立在可核查证据和严密经济分析之上,避免“有罪推定”或不当转移举证责任。

第二,公共采购领域对“不当优势”的判断应确保举证责任平衡。

商会指出,投标竞争力通常由技术性能、可靠性、交付能力、售后服务、合规记录等多因素共同决定,要求企业证明优势与任何潜在支持“完全无关”将构成不合理负担;应以客观、可审计方法评估投标与定价,保障企业获得充分陈述与申辩空间。

第三,在“平衡测试”“补救措施”等关键环节,应提供明确可操作标准并强化信息披露与程序权利保障,避免企业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被动应对;任何补救措施讨论应以充分事实查明为前提,并遵循比例原则。

前景——合作与规则确定性仍是企业与市场的共同期待。

当前中欧经贸联系紧密,绿色转型、数字化升级与供应链韧性建设等领域合作空间广阔。

业界普遍希望欧盟在推进竞争政策与市场监管的同时,保持开放市场取向,提升规则透明度与稳定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不确定冲击。

未来,《外国补贴条例》在实践中的适用边界、证据标准、程序安排及其与既有贸易救济、竞争政策工具的协调,将持续影响跨境投资决策与企业在欧经营预期。

如何在维护公平竞争与保障程序正当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检验欧盟制度吸引力的重要维度。

当前全球经济面临碎片化与保护主义压力上升的局面,国际经贸规则的公正适用显得更加重要。

欧盟中国商会的声明虽然针对具体案件,但其所阐述的原则——证据为本、程序审慎、举证责任平衡、信息透明——具有普遍的制度价值。

这些原则既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基础,也是国际经贸关系稳定发展的前提。

中欧之间需要在相互尊重、规则透明、程序公正的基础上,推动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

只有这样,才能在维护各自正当利益的同时,为全球经济的稳定与繁荣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