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姨终于落网了,供述得清清楚楚,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当年买孩子的那些人到底要不要坐牢。 这几年网上一直有个说法:孩子找回来后,花钱买孩子的养父母不仅没坐牢,还因为把孩子养大了,变成了别人眼里“有恩”的人。借着梅姨案的热度,咱们得把这笔法律账算清楚。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本身就是犯罪,最轻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说,从来没有“买孩子不犯法”这回事。只要你出钱把孩子买下来,从交易那一刻起,你就犯法了。 很多人问:以前怎么好像没人管这些买家?关键就在于2015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在那之前,法律里有一条规定:只要不虐待孩子、不阻拦解救,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前这条规定被用烂了,几乎变成了“一律不管”。所以当时有很多买家没受到惩罚。但《刑法修正案(九)》出来后,直接删掉了这个免责条款。现在改成“可以从轻处罚”,但请注意,这不是“必须从轻”,更不是“免罪”。 这就意味着:只要收买过被拐孩子,原则上就得担责;唯一能商量的余地就是量刑的时候酌情从轻。说白了,买卖同罪是指都犯法都要坐牢,而不是判一样的刑。拐卖孩子判得比收买孩子重得多,最重能到死刑;而收买罪的最高刑才三年。 如果买家收买孩子后还打人、虐待,那就还要数罪并罚,刑期自然更长。 回到梅姨案,买家要不要担责得看时间。梅姨是在2003到2005年干的坏事,当时适用旧法。旧法规定不虐待不阻拦就不追责;但如果是2015年后才干的事,就得适用新规定。 律师觉得难点不在法律条文上,而在执行。很多孩子在买家家长大十几年后才被找到,亲生父母感情淡了甚至生疏了。这时候到底要不要抓人?这就涉及到感情问题。 但法律得守住底线:收买行为是整个拐卖犯罪链条的源头需求。没有买家市场,就不会有拐卖。对买家追责不是要否定多年的抚养事实,而是要告诉所有人:这种买卖从来没有法外之地。 梅姨案的正义不能只盯着贩卖方那些人。那些用钱买别人骨肉的人也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正义必须兑现给每一个参与这条罪恶链条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