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持原意与结构不变

一、技术变革倒逼制度革新 人工智能作为引领新一轮科技革命的核心战略技术,正在从根本上改变知识生产方式与产业组织形态;从文本生成到图像创作,从代码编写到科学研究辅助,智能系统的应用边界持续扩展,由此引发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趋复杂。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近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在介绍2025年知识产权工作进展时明确提出,要完善人工智能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该表述既是对现实问题的直接回应,也表明了国家层面对前沿技术治理的前瞻布局。 传统知识产权制度以"人类创作"为制度原点,以人的独创性贡献为核心价值判断标准。然而,面对具备自主学习能力和概率生成机制的智能系统,这一制度框架在多个关键环节出现明显的适应性不足,亟需系统性修补与完善。 二、三大核心问题制约产业发展 当前,人工智能在数据获取、算法运行、内容生成等各环节均面临突出的知识产权风险,对产业健康发展形成现实制约。 在训练数据使用环节,侵权风险较为集中。智能模型的性能高度依赖大规模、高质量数据的支撑,训练过程往往涉及对网络作品及海量数据的抓取、复制与整合。现行立法尚未对此类行为作出系统性规范,实践中可能同时触及著作权侵权、数据不正当利用及个人信息保护等多重法律风险。若要求开发者对海量训练数据逐一取得授权,不仅成本高昂、操作困难,还可能形成市场进入壁垒,抑制技术创新活力。 在生成内容权属认定环节,规则缺失问题较为突出。现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品须具备人的独创性贡献。然而在智能生成内容场景中,人的参与程度呈现多样化特征,创造性投入与机器自动运算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清晰可辨。司法实践中,个别案件已就用户在提示词选择、参数设定等体现的智力投入给予著作权保护,但整体规则仍缺乏统一标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较大。 在生成内容输出环节,侵权风险同样不容忽视。若智能系统生成的内容与训练数据中的具体作品构成"接触加实质性相似",则可能构成著作权侵犯。尤其是在以单一作者作品进行集中训练的场景下,生成结果与原作表达高度相似的概率较大,侵权风险更为突出,对应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面临较大威胁。 三、系统性对策建议 面对上述挑战,专家建议从以下几个层面协同发力,构建适应新业态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其一,确立训练数据合理使用例外规则。可借鉴部分国家和地区"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的制度经验,在修改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时,对算法在特定条件下复制、分析受保护作品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保障权利人基本利益、防止替代性传播的前提下,为用于模型训练的技术性复制行为提供合理使用空间,从而为技术研发提供合法、稳定的数据来源。 其二,明确数据合理利用的行为边界。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应在严格遵循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原则基础上,细化公开数据在模型预训练中的使用规则。在企业数据领域,可依托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对数据抓取与利用行为进行综合衡量。,加快推进公共数据分级分类开放,构建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体系,为技术创新提供制度化支撑。 其三,完善生成内容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版权领域,坚持将人的独创性贡献作为核心判断标准,通过类型化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可操作的判断路径。在专利领域,更细化智能辅助发明的审查标准,明确发明人认定规则和技术贡献判断方法,推动形成与国际规则相衔接、兼顾本国实际的审查体系。 其四,推动平台责任规则与时俱进。在智能生成内容场景中,平台对内容的形成与传播具有更强的技术控制能力,简单套用传统"避风港"规则难以实现权责匹配。在为平台数据训练设置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应同步强化其风险防控义务,推动平台在技术能力与法律责任之间形成合理对应关系。 四、前景展望 从全球视野来看,主要经济体均在加快探索人工智能知识产权治理路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正处于快速演进阶段。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的技术创新力量,在这一领域的制度建设既面临挑战,也具备后发优势。通过系统性的制度设计,有望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激励技术创新之间找到更优的平衡点,为全球人工智能治理贡献中国方案。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至关重要。只有建立适应新技术发展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