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有门路可减处罚”骗取30万元被依法严惩 二审维持原判警示“请托型”诈骗

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请托型"诈骗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陈某因虚构司法关系骗取巨额钱款,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

这起案件典型反映了当前社会治理中存在的法治认识误区,也警示广大群众要警惕以"疏通关系"为幌子的诈骗犯罪。

案件事实清晰。

2024年12月,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黄某虚构事实,谎称自己人脉广泛、办事能力强,可以帮助黄某就相关违法事项实现减轻处罚或降格处理。

黄某信以为真,先后向陈某支付钱款共计30万元。

然而,这笔巨款并未用于任何"疏通关系"的目的,而是被陈某挥霍于个人生活开销。

2025年3月中旬,陈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的审理和判决充分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2025年9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陈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深层原因值得反思。

当事人或其亲友在涉案被调查、处理时,往往因焦虑心切而产生侥幸心理,轻信"找关系""托人脉"可以逃避或减轻法律制裁。

正是这种心理漏洞,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请托型"诈骗本质上是利用当事人侥幸心理实施的财产犯罪,既直接损害了群众的经济利益,也严重抹黑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法治建设的社会基础。

从法治原则看,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

任何以"花钱平事"为名的行为,都违背了这一基本原则,也是对法治精神的亵渎。

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态度是坚决的。

法官在案件评析中指出,要警惕各类以"疏通关节""内部运作"为名的诈骗陷阱,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避免"人财两失"。

对假借司法机关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司法机关将始终依法严惩,坚决维护法治权威与群众财产安全。

这既是对违法犯罪的有力回应,也是对广大群众的有力保护。

这起案件的审结不仅彰显了司法机关打击诈骗犯罪的决心,更传递出"法律没有捷径"的深刻警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每个公民都应成为法治建设的参与者而非旁观者,既要对司法公正保持信心,也要对各类"潜规则"话术保持警惕。

唯有全社会共同筑牢法治信仰,才能从根本上铲除"请托型"诈骗滋生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