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正式生效:中国首批缔约国为全球海洋治理注入制度动能

1月17日,一项重要的国际条约正式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协定(以下简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落地实施,标志着国际社会海洋治理上迈出关键一步。中国作为首批缔约国完成批准,表明了对全球海洋可持续发展的明确承诺。该协定的达成填补了国际海洋法的制度空白。长期以来,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涉及的规则相对缺位,开发利用缺乏统一规范,海洋生物多样性因此面临更大压力。《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围绕养护与可持续利用该核心目标,重点涵盖四个方面:深海遗传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海洋保护区的建立与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的实施、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与技术转让。相关安排为各国深海远洋活动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并提出更严格环境要求,推动深海远洋活动向更加绿色、规范的方向发展。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将该协定的生效称为“海洋和多边主义的历史性成就”,指出其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确立了具有约束力的国际规则。这一评价凸显了协定的现实价值。气候变化影响加深、海洋生态压力上升的背景下,构建更加统一、可执行的海洋治理规则体系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关切。协定生效有助于各国在共担责任的基础上把保护承诺转化为具体行动,并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提供支撑。中国在协定谈判与批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谈判自2004年启动,历经近二十年的磋商。中国全程参与,在缩小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分歧、推动形成可接受的综合方案上作出贡献。作为深海远洋活动重要参与方,中国既具备较强的深海开发能力,也具有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属性,这使其更能理解各方关切,复杂议题中推动寻求平衡。协定开放签署首日中国即完成签署,并在生效前完成批准,成为首批缔约国,体现了对多边合作与全球海洋治理的重视。该协定生效将带来多上影响。首先,为构建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海洋秩序提供制度支撑。针对海洋治理中长期存的利益分化,协定通过统一规则框架,有助于维护各国合法权益,特别是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海洋资源开发与治理的制度保障。其次,为全球海洋治理增强约束力与执行力。随着法律规范和机制更加明确,各国行为将更易被纳入规则轨道,海洋保护也将从更多依赖自愿承诺转向制度化推进。再次,协定表明多边主义仍是应对全球性挑战的有效路径。面对人类共有的海洋空间,只要坚持对话协商、相互尊重与责任共担,就有可能在分歧中达成可操作的制度安排。协定的落实仍需各方共同推进。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组织已表示将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协定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中国作为首批缔约国,将在深海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海洋保护区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各上积极探索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可参考的经验。同时,中国将继续参与国际海洋治理规则建设,推动全球海洋治理体系完善。

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国际海洋治理走过近半个世纪的探索。如今这个协定正式生效,为海洋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供了更具约束力的制度工具。中国以率先批准的实际行动表明:应对全球性挑战,多边主义要靠落实而不是口号,可持续发展是共同方向而非可选项。面向未来,这片覆盖地球大部分表面的蓝色空间,有望在更完善的国际规则护航下,更好地惠及人类与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