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居民改善居住条件、促进住房消费平稳健康发展,我国继续通过税收政策给予支持。
三部门发布的公告提出,在规定期限内,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符合条件的,可对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享受退税优惠。
政策延续,既回应改善性住房需求,也有助于稳定市场预期、降低换房成本。
问题:改善性购房需求面临换购成本与流程负担 近年来,部分家庭因人口结构变化、通勤教育需求调整、居住品质提升等原因产生“先卖后买”的换房需求。
但在交易链条中,个税、契税、中介、搬迁等费用叠加,容易抬升资金压力;同时,购售衔接对时点、城市范围、产权关系等要求较高,一些纳税人对政策理解不清、材料准备不全,影响政策红利兑现。
原因:以制度性减负对冲交易摩擦,提升政策可预期性与获得感 此次延续实施的政策,延续了以退税方式降低换购成本的思路。
其核心在于:以税收优惠对冲交易过程中的“摩擦成本”,鼓励居民在住房条件改善方面作出更合理的消费决策;同时,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和计算规则,减少自由裁量空间,增强政策稳定性,便于纳税人提前安排购售节奏与资金计划。
政策由财政、税务、住建部门联合发布,也体现了跨部门协同推进房地产相关公共服务与税费治理的导向。
影响:对居民、市场与地方服务能力形成多重积极效应 对居民而言,政策直接降低换购住房的税负成本。
根据规则,若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可全额退还出售现住房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若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则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
该设计兼顾公平与激励:既支持“以小换大”“同等置换”,也对“降级置换”给予相应支持,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与精细化。
对市场而言,政策有助于打通“卖旧买新”的链条,减少因税负造成的观望与延迟,促进存量房与新房市场的有效衔接,推动交易更顺畅,进而对住房消费形成托底作用。
对地方公共服务与治理而言,政策强调“一窗办理”等便民机制,推动政务服务大厅、不动产交易大厅等场景下税费业务协同,有助于提升办税效率与群众体验,倒逼流程优化与数据共享。
对策:明确条件、材料与办理路径,提升合规办理效率 根据公告及相关指引,纳税人需把握几个关键要点: 一是同城要求。
出售住房与重新购买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这里的“同一城市”以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为准。
纳税人应在购售决策前核对房源所在行政区划是否满足要求。
二是产权关联。
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纳税人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确保政策对象与权益归属一致。
三是材料准备。
除报送《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外,还应准备身份证件、现住房房屋销售合同等材料;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还需提供房屋销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及复印件;新购住房为新房的,需提供经住建部门备案(网签)的房屋交易合同及复印件。
材料齐备有助于一次性受理、减少往返。
四是申请渠道与地点。
政策采取线下申请方式,纳税人应向征收现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实践中,多在本地政务服务大厅或不动产交易大厅缴纳转让个税,因此一般仍在相同场所提交退税申请;如当地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则按规定执行。
五是时间认定。
出售现住房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时间以契税完税时间或不动产权证载明的登记时间为准;购买新房时间以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由于时间节点直接关系能否满足“一年内购房”的条件,纳税人应妥善留存完税证明、登记信息与合同备案信息,并与预填涉税信息核对。
前景:政策延续叠加服务优化,释放改善性需求仍需协同发力 展望未来,税收优惠延续有望在稳定预期、降低成本方面持续发挥作用,但要更好释放政策效能,还需在三个方面形成合力:其一,进一步提升信息告知的覆盖面和准确性,通过更清晰的指引减少误解与遗漏;其二,持续优化“一窗办理”与数据共享,推动“少材料、少跑腿、可核验”;其三,与因城施策的住房市场调控、保障性住房供给、金融支持等政策形成协同,促进住房消费与城市更新、人口流动需求相匹配,实现市场平稳与民生改善并重。
对有疑问的纳税人,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办税服务厅咨询,依法依规办理。
个人换购住房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延续实施,是国家因地制宜、精准施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这一政策不仅体现了税收政策的民生温度,更彰显了国家对居民住房改善需求的持续关注。
随着政策的深入实施,将进一步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潜力,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注入积极动力。